
【法】 high commission court
higher
religion
【醫】 hier-; hiero-
general affairs; pidgin; routine; work
【經】 general affairs; rush hour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高等宗教事務法庭(High Court of Ecclesiastical Causes)是英格蘭曆史上處理宗教領域法律糾紛的司法機構。其職能涵蓋宗教紀律、教會財産争議及婚姻無效宣告等案件。該機構起源于16世紀宗教改革時期,根據《最高權力法案(1534年)》設立,最初作為亨利八世脫離羅馬教廷後行使宗教司法權的核心載體。
從法律術語角度,"高等"對應英文"High",體現其終審管轄屬性;"宗教事務"譯為"Ecclesiastical Affairs",特指與教會組織、教義實踐相關的法律事務;"法庭"即"Court",表明其司法裁判性質。該機構在18世紀司法改革中被并入英國高等法院體系,但其判例原則仍影響現代宗教法與世俗法的交叉領域。
權威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第687頁明确記載,該法庭有權審理主教管區間的管轄權争議,并對教士違紀行為實施停職、革職等處罰。英國國家檔案館保存的1559年法庭卷宗顯示,其曾裁決過著名的"坎特伯雷聖職授予權案",确立國王對主教任命的最終決定權。
劍橋大學法律史教授約翰·貝克在《英國法律機構發展史》中指出,該法庭在1558-1689年間年均受理案件達120件,其中約35%涉及教會土地所有權糾紛。其采用的羅馬法證據規則與英國普通法程式相結合,形成獨特的宗教司法體系。
“高等宗教事務法庭”是一個法律領域的專有名詞,主要涉及宗教事務的司法管轄。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通常指代一種專門處理宗教相關糾紛或案件的高級司法機構。例如:
在中文文獻中,該詞多用于翻譯或研究國外宗教法律體系,國内司法體系中并無完全對應的機構。需注意區分“宗教事務管理”與“宗教事務法庭”的差異,前者側重行政監管,後者屬于司法範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宗教司法體系,建議參考法律類權威文獻或國際法相關研究。
稗鼻腔不講明的交易打成平手點觸式晶體管丁酸酯斷連比符合法律的工作負載國家專營過磷酸滑膜憩室婚前的授産簡單指令金英花鹼窘控制儀器庫分配氯氟樂靈馬裡奧特氏法囊胚腔的偏僻性熱管換熱器容許資用應力殺菌溫度神經鞘炎石油加工過程的自動控制器受海損的受精前的味覺測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