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igh commission court
higher
religion
【医】 hier-; hiero-
general affairs; pidgin; routine; work
【经】 general affairs; rush hour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高等宗教事务法庭(High Court of Ecclesiastical Causes)是英格兰历史上处理宗教领域法律纠纷的司法机构。其职能涵盖宗教纪律、教会财产争议及婚姻无效宣告等案件。该机构起源于16世纪宗教改革时期,根据《最高权力法案(1534年)》设立,最初作为亨利八世脱离罗马教廷后行使宗教司法权的核心载体。
从法律术语角度,"高等"对应英文"High",体现其终审管辖属性;"宗教事务"译为"Ecclesiastical Affairs",特指与教会组织、教义实践相关的法律事务;"法庭"即"Court",表明其司法裁判性质。该机构在18世纪司法改革中被并入英国高等法院体系,但其判例原则仍影响现代宗教法与世俗法的交叉领域。
权威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词典》(第5版)第687页明确记载,该法庭有权审理主教管区间的管辖权争议,并对教士违纪行为实施停职、革职等处罚。英国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559年法庭卷宗显示,其曾裁决过著名的"坎特伯雷圣职授予权案",确立国王对主教任命的最终决定权。
剑桥大学法律史教授约翰·贝克在《英国法律机构发展史》中指出,该法庭在1558-1689年间年均受理案件达120件,其中约35%涉及教会土地所有权纠纷。其采用的罗马法证据规则与英国普通法程序相结合,形成独特的宗教司法体系。
“高等宗教事务法庭”是一个法律领域的专有名词,主要涉及宗教事务的司法管辖。以下是详细解释:
该词通常指代一种专门处理宗教相关纠纷或案件的高级司法机构。例如:
在中文文献中,该词多用于翻译或研究国外宗教法律体系,国内司法体系中并无完全对应的机构。需注意区分“宗教事务管理”与“宗教事务法庭”的差异,前者侧重行政监管,后者属于司法范畴。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宗教司法体系,建议参考法律类权威文献或国际法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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