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lation in public law
public law
【經】 public law
relation; relationship; appertain; bearing; concern; connection; term; tie
【計】 relation
【醫】 rapport; reference; relation; relationship
公法關系(public legal relations)是指由國家公權力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公法規範調整的法律關系。其核心特征是主體地位的不平等性,國家一方通常具有單方意志決定權。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公法關系區别于私法關系的關鍵在于涉及"國家行使統治權行為"(acts of imperium)。
該法律關系包含三重要素:
現代公法關系理論強調"服務與合作"的新型治理模式,如德國《聯邦行政程式法》規定的行政合同制度,在保持公權力優先地位的同時引入平等協商機制(參照中國政法大學《比較行政法研究》)。這類關系的确立往往通過立法授權,例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明确隻能由法律規定的稅收基本制度。
公法關系是公法調整社會關系時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核心特征在于涉及公權力的配置與運行。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公法關系主要指公權力主體(如國家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或公權力機構内部基于法律規範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行政機關對公民作出行政處罰時,雙方即構成公法關系。
公法關系強調公共利益與權力規制,而私法關系(如合同關系)以平等主體間的意思自治為基礎。例如,稅務征收屬于公法關系,而商品買賣屬于私法關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公法具體類型(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擴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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