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to information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gen; information; intelligence; tip-off
【經】 informatio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取得情報的權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譯為"right to access intelligence"或"right to obtain information",指公民或特定主體依法獲取政府機構、公共組織持有的非涉密信息的法定權限。該權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際法層面,《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确立"尋求和接受信息的權利"為基本人權,但具體實施受制于各國的國家安全立法。例如歐洲法院在"Digital Rights Ireland案"中裁定大規模情報收集需符合比例原則。該權利的行使邊界常引發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法益平衡讨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條同時規定網絡運營者的數據保護義務。
注:網頁引用對應以下真實來源(序號與标注對應):
“取得情報的權利”通常被稱為“知情權”,是公民依法獲取、知悉官方或非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知情權包含兩方面:
信息占有量直接影響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例如掌握政策細節可提升監督政府效能()。現代社會中,信息作為重要資源,知情權成為保障民主機制運行的基礎權利。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細節,可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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