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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情報的權利英文解釋翻譯、取得情報的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to information

分詞翻譯:

取得的英語翻譯: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情報的英語翻譯:

gen; information; intelligence; tip-off
【經】 information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取得情報的權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譯為"right to access intelligence"或"right to obtain information",指公民或特定主體依法獲取政府機構、公共組織持有的非涉密信息的法定權限。該權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社會組織。例如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公民有權申請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2. 信息範圍:涵蓋行政決策依據、公共服務數據等非涉密内容。美國《信息自由法》(FOIA)明确排除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九類豁免信息;
  3. 實現路徑:通過正式申請程式獲取,如中國政府網設立的"政務公開"專欄提供線上申請通道,美國聯邦機構則須在20個工作日内回應FOIA申請。

國際法層面,《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确立"尋求和接受信息的權利"為基本人權,但具體實施受制于各國的國家安全立法。例如歐洲法院在"Digital Rights Ireland案"中裁定大規模情報收集需符合比例原則。該權利的行使邊界常引發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法益平衡讨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條同時規定網絡運營者的數據保護義務。

注:網頁引用對應以下真實來源(序號與标注對應):

  1. 中國政府網《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 美國司法部FOIA指南
  3.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世界人權宣言》
  4. 歐洲法院案例C-293/12

網絡擴展解釋

“取得情報的權利”通常被稱為“知情權”,是公民依法獲取、知悉官方或非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知情權包含兩方面:

  1. 公法屬性:公民有權從政府機構獲取公共事務信息,如政策法規、行政決策等()。
  2. 私法屬性:在民事領域,例如消費者有權了解商品詳情(如價格、成分、生産日期),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二、法律依據

三、内容分類

  1. 信息接受權:被動接收公開信息(如政府公告)。
  2. 信息獲取權:主動申請獲取特定信息(如申請公開行政處罰決定)。

四、重要性

信息占有量直接影響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能力,例如掌握政策細節可提升監督政府效能()。現代社會中,信息作為重要資源,知情權成為保障民主機制運行的基礎權利。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細節,可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規原文。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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