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lation in public law
public law
【经】 public law
relation; relationship; appertain; bearing; concern; connection; term; tie
【计】 relation
【医】 rapport; reference; relation; relationship
公法关系(public legal relations)是指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公法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其核心特征是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国家一方通常具有单方意志决定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公法关系区别于私法关系的关键在于涉及"国家行使统治权行为"(acts of imperium)。
该法律关系包含三重要素:
现代公法关系理论强调"服务与合作"的新型治理模式,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行政合同制度,在保持公权力优先地位的同时引入平等协商机制(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这类关系的确立往往通过立法授权,例如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税收基本制度。
公法关系是公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特征在于涉及公权力的配置与运行。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公法关系主要指公权力主体(如国家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或公权力机构内部基于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行政机关对公民作出行政处罚时,双方即构成公法关系。
公法关系强调公共利益与权力规制,而私法关系(如合同关系)以平等主体间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例如,税务征收属于公法关系,而商品买卖属于私法关系。
如需进一步了解公法具体类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可参考来源网页中的扩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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