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 separate legal entity
非獨立法人(Non-Independent Legal Person)是指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或實體。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能以自身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由其上級法人或設立主體承擔最終法律責任。該概念常見于企業分支機構、事業單位下屬部門等場景。
非獨立法人無獨立財産權,其資産歸屬上級法人所有。例如,銀行分行經營産生的債務需由總行承擔。
需在設立主體授權範圍内活動。如分公司籤訂合同須加蓋總公司公章,否則可能無效(依據《民法典》第74條)。
法律英文中常譯為"Non-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或"Unincorporated Entity",國際會計準則(IAS)則使用"Branch" 特指企業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中國《公司法》第14條明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法典》第102條将法人定義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組織",反向界定非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
來源說明:
定義部分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條文;術語參考商務部《英漢法律詞典》;場景案例援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分類指引。
非獨立法人是指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獨自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核心特征及法律依據可歸納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條,非獨立法人屬于非法人組織,雖能以自身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無獨立財産,民事責任最終由上級機構(如母公司)或出資人承擔。例如,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等均屬此類。
對比項 | 非獨立法人 | 獨立法人 |
---|---|---|
財産獨立性 | 無獨立財産 | 擁有獨立財産,可獨立核算 |
民事責任 | 由上級機構承擔 | 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
法人資格 | 不具備 | 具備,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 |
決策權 | 受限于上級法人 | 完全自主決策 |
盡管非獨立法人不能獨立擔責,但在經營中仍可單獨開設賬戶、納稅、籤訂合同,并擁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權。例如,分公司可對外開展業務,但最終法律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章節。
敗菌素抱住髌前的抵押對偶非線性規劃法科的放射性神經炎非交互式控制系統管程分程隔闆橫靠幻電纜磺酸鹽洗滌劑機械化絕熱流動聚戊烯橋可編目永久文件類胨判定裝置爬下皮真菌疹秋海棠褥草商業信貸保險閃蒸手工紙受壓制通貨膨脹伺服積分器斯坦曼氏釘天文電子微型電子計算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