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tic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a branch of academic study; family; pass a sentence; section
【化】 family
【醫】 department; family; family systematic
【經】 accountant's department; division head; section
"法科"作為法律學科術語,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可歸納為以下四方面:
學科定義 指以法學為核心的專業教育體系,對應英文"law faculty"或"faculty of jurisprudence"。《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法律學科的統稱,特指大學中法律相關專業的集合",《牛津英漢雙解法律詞典》标注為"academic division comprising legal studies"。
學科範疇 包含憲法學、民商法學、刑法學、訴訟法等主幹學科,英文對應"core legal disciplines"。根據《中國法律大辭典》,該概念涵蓋立法理論、司法實踐、法律解釋三大知識模塊,與英美法系中的"legal science"存在體系差異。
職業關聯 《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該術語常與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聯,對應"legal profession qualification"。日本《法學詞典》特别注明該詞明治維新後特指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專門教育體系。
比較法視角 《比較法學概論》強調該詞在中文語境下側重成文法體系教學,與普通法國家的"law school"培養模式存在方法論差異,前者注重法典研讀,後者側重案例教學。
“法科”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具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解析:
指古代法律中的刑法條文或司法條例。例如《後漢書·郭躬傳》記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此處“法科”即指具體的刑法規定。
舊制高等教育中,“法科”為大學七科之一,涵蓋法律、政治、經濟等學系。魯迅在《三閑集》中提到北京大學法科學生較少關注《語絲》刊物,側面反映了當時法科的教學範疇。
佛教語境中,“法科”指戒律規範。南朝齊蕭子良在《奉養僧田門》中批評“行越法科”,即指違背佛教戒律的行為。
當代多将“法科”作為“法律科學”或“法學”的簡稱,指研究法律規則與制度的學科。需注意,不同語境下需結合具體文獻或表述區分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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