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no separate legal entity
非独立法人(Non-Independent Legal Person)是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实体。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能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由其上级法人或设立主体承担最终法律责任。该概念常见于企业分支机构、事业单位下属部门等场景。
非独立法人无独立财产权,其资产归属上级法人所有。例如,银行分行经营产生的债务需由总行承担。
需在设立主体授权范围内活动。如分公司签订合同须加盖总公司公章,否则可能无效(依据《民法典》第74条)。
法律英文中常译为"Non-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或"Unincorporated Entity",国际会计准则(IAS)则使用"Branch" 特指企业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中国《公司法》第14条明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102条将法人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反向界定非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
来源说明:
定义部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术语参考商务部《英汉法律词典》;场景案例援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分类指引。
非独立法人是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核心特征及法律依据可归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非独立法人属于非法人组织,虽能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无独立财产,民事责任最终由上级机构(如母公司)或出资人承担。例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均属此类。
对比项 | 非独立法人 | 独立法人 |
---|---|---|
财产独立性 | 无独立财产 | 拥有独立财产,可独立核算 |
民事责任 | 由上级机构承担 | 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法人资格 | 不具备 | 具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
决策权 | 受限于上级法人 | 完全自主决策 |
尽管非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担责,但在经营中仍可单独开设账户、纳税、签订合同,并拥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权。例如,分公司可对外开展业务,但最终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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