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iliation out of court; out of court settlement
法庭外和解(Out-of-Court Settlement)是指糾紛雙方在訴訟程式正式啟動前或進行中,通過自主協商達成協議解決争議,從而避免法院判決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在無司法裁決介入的情況下化解矛盾。以下是漢英對照角度的詳細解析:
在中文語境下,“法庭外和解”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和解制度範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訴訟全過程自行和解。其本質特征包括:
權威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可查詢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
英文對應概念為"Out-of-Court Settlement" 或"Private Settlement" ,在英美法系中體現為:
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
"A resolution of dispute mutually agreed by parties without judicial adjudication, typically documented in a binding settlement agreement."
(當事人未經司法裁決而共同達成争議解決方案,通常以具約束力的和解協議為證)
關鍵要素:
權威來源: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數據,中國商事糾紛中約65% 通過法庭外和解解決,其優勢在于:
數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白皮書》
術語 | 關鍵差異點 |
---|---|
法庭調解 | 由法官主持,達成的調解書具強制執行力 |
仲裁和解 | 需在仲裁機構框架下進行 |
訴訟中和解 | 發生在案件受理後判決前階段 |
注:本文法律定義援引中國現行法規及國際權威法律辭書,實踐數據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發布報告。具體案件操作需咨詢執業律師。
法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是指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前自行或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從而終止訴訟程式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自願協商
庭外和解強調雙方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通過自主協商解決争議。和解協議内容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無需法院直接介入實質内容(但法院可協助溝通)。
程式靈活性
協議效力
和解協議本身不具備強制執行力,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需重新起訴或申請司法确認(如通過法院制作調解書)。
訴訟費減免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庭外和解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具體分擔由雙方協商或法院裁定。
對比項 | 庭外和解 | 法庭調解 |
---|---|---|
性質 | 當事人自主處分權利 | 法院行使審判權 |
參與主體 | 僅雙方當事人 | 法院主持,雙方參與 |
協議強制力 | 無(需撤訴或轉化為調解書) | 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
法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50條(自行和解權利) | 《民事訴訟法》第93條(法院調解原則) |
常見于離婚、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例如離婚案件中,雙方若就財産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緻,可通過庭外和解快速結案。
通過以上方式,庭外和解既能降低訴訟成本,又保留了當事人自主解決争議的空間,是民事糾紛中重要的非對抗性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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