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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和解英文解釋翻譯、法庭外和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ciliation out of court; out of court settlement

分詞翻譯: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庭外和解的英語翻譯:

【法】 imparlance

專業解析

法庭外和解(Out-of-Court Settlement)是指糾紛雙方在訴訟程式正式啟動前或進行中,通過自主協商達成協議解決争議,從而避免法院判決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當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則,在無司法裁決介入的情況下化解矛盾。以下是漢英對照角度的詳細解析:


一、中文法律定義

在中文語境下,“法庭外和解”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和解制度範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有權在訴訟全過程自行和解。其本質特征包括:

  1. 自願性:雙方平等協商,無強制約束
  2. 靈活性:解決方案可超越法定賠償範圍(如包含道歉、服務補償等)
  3. 終局性:達成協議後通常籤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

權威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可查詢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


二、英文術語解析

英文對應概念為"Out-of-Court Settlement" 或"Private Settlement" ,在英美法系中體現為:

權威來源: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三、法律效力與實踐價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數據,中國商事糾紛中約65% 通過法庭外和解解決,其優勢在于:

  1. 效率性:平均解決周期比訴訟縮短70%(參考北京仲裁委2023年度報告)
  2. 成本控制:免除訴訟費、律師費等程式性支出
  3. 關系修複:非對抗性協商更利于商業合作延續

數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院司法改革白皮書》


四、與相關概念區分

術語 關鍵差異點
法庭調解 由法官主持,達成的調解書具強制執行力
仲裁和解 需在仲裁機構框架下進行
訴訟中和解 發生在案件受理後判決前階段

注:本文法律定義援引中國現行法規及國際權威法律辭書,實踐數據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發布報告。具體案件操作需咨詢執業律師。

網絡擴展解釋

法庭外和解(庭外和解)是指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前自行或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從而終止訴訟程式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特點

  1. 自願協商
    庭外和解強調雙方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通過自主協商解決争議。和解協議内容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無需法院直接介入實質内容(但法院可協助溝通)。

  2. 程式靈活性

    • 和解可發生于訴訟的任何階段,甚至在庭審過程中。
    • 達成和解後,原告通常需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後訴訟終止。

二、法律效力與限制

  1. 協議效力
    和解協議本身不具備強制執行力,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需重新起訴或申請司法确認(如通過法院制作調解書)。

  2. 訴訟費減免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庭外和解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具體分擔由雙方協商或法院裁定。

三、與法庭調解的區别

對比項 庭外和解 法庭調解
性質 當事人自主處分權利 法院行使審判權
參與主體 僅雙方當事人 法院主持,雙方參與
協議強制力 無(需撤訴或轉化為調解書) 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50條(自行和解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93條(法院調解原則)

四、適用場景

常見于離婚、合同糾紛等民事案件。例如離婚案件中,雙方若就財産分割、子女撫養達成一緻,可通過庭外和解快速結案。

通過以上方式,庭外和解既能降低訴訟成本,又保留了當事人自主解決争議的空間,是民事糾紛中重要的非對抗性解決機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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