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ndlord of wirt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examine and approve
【經】 judgement
laird; landholder; landlord; landowner; lessor
【經】 land owner; landlord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法庭審定的地主”指經司法程式确認其土地所有權及階級身份的個人或實體。該表述具有特定曆史法律背景,需結合以下要點理解:
地主(Landlord)
漢語中指擁有大量土地并以出租收取地租為主要收入來源者。英文對應“landlord”或“landowner”,強調其對土地的占有權。
法律特征:土地所有權、租賃關系、剝削性質(曆史語境下)。
法庭審定(Court Adjudication)
指司法機關依據證據和法律規定對地主身份及財産權屬的正式确認。英文譯為“court adjudicated”或“judicially confirmed”,體現程式的強制性和終局性。
該概念多見于20世紀中葉中國的土地改革運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地主階級需經人民法庭審判确認其成分并重新分配土地。例如:
定義“地主”為“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依靠出租土地剝削農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詳述法庭審定地主的法律流程(人民出版社,1951)。
規定土地所有權變更的司法程式(中共中央委員會,1947)。
關鍵提示:現代法律中“地主”僅為産權概念,階級審定制度已廢止。當前涉及土地權屬争議時,法院依據《民法典》物權編進行确權審理(第二百零九條)。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參考文獻鍊接,來源僅标注文獻名稱及出版信息。實際引用時建議查詢權威法律數據庫或檔案館原始文檔。)
“法庭審定的地主”這一表述通常與中國近現代土地改革運動相關,指通過法律程式被正式認定為地主階級的群體。以下是綜合多來源信息的解釋:
地主指占有土地但不參與勞動,依靠剝削農民(如地租、雇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在20世紀50年代中國土地改革中,政府通過法律程式對地主身份進行審定,主要依據:
需注意“地主”在非政治語境中也可指:
“法庭審定的地主”特指經法律程式認定的剝削性土地所有者,具有鮮明的曆史階段性。如需更詳細背景,可參考土地改革史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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