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equent mortgage; wrap around mortgage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次抵押”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ub-mortgage",其核心含義是指以既存的抵押債權(而非原始抵押物本身)作為擔保标的,再次設立的抵押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次抵押(Sub-mortgage) 指抵押權人(如銀行)為擔保自身債務的履行,将其持有的原抵押債權(即對債務人的債權及附屬抵押權)作為擔保財産,向第三人(次抵押權人)設立的抵押。其本質是“抵押權的再抵押”,而非直接對原始不動産的二次抵押(後者通常稱為“第二順位抵押”)。
示例說明:
若A以房産向銀行B抵押借款,則B是原始抵押權人。若B以對A的該筆債權(含抵押權)為擔保,向C融資并設立抵押,則B與C之間形成次抵押關系。C作為次抵押權人,其權利從屬于B的原始抵押權。
次抵押的标的物是既存的抵押債權(如銀行貸款債權),而非原始抵押物(如房産)。其效力依賴于原始抵押權的合法存續 (《民法典》第407條)。
次抵押權附屬于原始抵押權。若原始抵押權消滅(如主債務清償),次抵押權隨之消滅。清償時,原始抵押物變現款優先清償原始債務,剩餘部分方可清償次抵押債務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5條)。
原始抵押權的無效或瑕疵(如登記錯誤)将直接影響次抵押權的效力,次抵押權人需承擔更高的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43條)。
術語 | 英文對應 | 核心區别 |
---|---|---|
次抵押 | Sub-mortgage | 以抵押債權為擔保标的 |
第二順位抵押 | Second mortgage | 同一不動産上設立的順序靠後的直接抵押 |
轉抵押 | Re-mortgage | 借款人更換貸款機構并重新抵押原資産 |
次抵押常見于金融機構的流動性管理,例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7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中國銀行業協會《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将“權利質押”範疇涵蓋抵押債權再擔保行為。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明确"sub-mortgage"為“以抵押權益擔保的債務”。
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條文、金融監管文件及專業詞典釋義,确保概念準确性及實踐相關性。
根據權威資料,二次抵押(又稱“次抵押”)是指房産已存在未結清抵押貸款的情況下,利用其剩餘價值再次申請抵押貸款的行為。以下是關鍵解析:
基礎條件
需滿足兩點: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規定,房産價值存在餘額時,可進行二次或多次抵押,常見于專業貸款機構或典當行。
公式一般為:
$$
text{可貸額度} = text{當前評估價} times text{抵押率(70%-80%)} - text{剩餘按揭貸款}
$$
舉例:
若房産評估價500萬,剩餘按揭150萬,抵押率70%,則最高可貸:
$$500萬 times 70% - 150萬 = 200萬$$。
優勢 | 風險/限制 |
---|---|
無需結清前貸,節省時間成本 | 利率通常高于首次抵押 |
利用閑置資産價值快速融資 | 貸款額度受剩餘價值限制,可能低于首次抵押 |
靈活用于多種資金需求 | 審批流程更複雜,部分銀行不接受此類業務 |
如需具體辦理,建議咨詢銀行或專業貸款機構,核實房産評估價值及政策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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