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equent mortgage; wrap around mortgage
在汉英词典语境下,“次抵押”对应的英文术语为"sub-mortgage",其核心含义是指以既存的抵押债权(而非原始抵押物本身)作为担保标的,再次设立的抵押关系。以下是详细解释:
次抵押(Sub-mortgage) 指抵押权人(如银行)为担保自身债务的履行,将其持有的原抵押债权(即对债务人的债权及附属抵押权)作为担保财产,向第三人(次抵押权人)设立的抵押。其本质是“抵押权的再抵押”,而非直接对原始不动产的二次抵押(后者通常称为“第二顺位抵押”)。
示例说明:
若A以房产向银行B抵押借款,则B是原始抵押权人。若B以对A的该笔债权(含抵押权)为担保,向C融资并设立抵押,则B与C之间形成次抵押关系。C作为次抵押权人,其权利从属于B的原始抵押权。
次抵押的标的物是既存的抵押债权(如银行贷款债权),而非原始抵押物(如房产)。其效力依赖于原始抵押权的合法存续 (《民法典》第407条)。
次抵押权附属于原始抵押权。若原始抵押权消灭(如主债务清偿),次抵押权随之消灭。清偿时,原始抵押物变现款优先清偿原始债务,剩余部分方可清偿次抵押债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5条)。
原始抵押权的无效或瑕疵(如登记错误)将直接影响次抵押权的效力,次抵押权人需承担更高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
术语 | 英文对应 | 核心区别 |
---|---|---|
次抵押 | Sub-mortgage | 以抵押债权为担保标的 |
第二顺位抵押 | Second mortgage |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的顺序靠后的直接抵押 |
转抵押 | Re-mortgage | 借款人更换贷款机构并重新抵押原资产 |
次抵押常见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7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担保。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将“权利质押”范畴涵盖抵押债权再担保行为。
《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明确"sub-mortgage"为“以抵押权益担保的债务”。
以上内容综合法律条文、金融监管文件及专业词典释义,确保概念准确性及实践相关性。
根据权威资料,二次抵押(又称“次抵押”)是指房产已存在未结清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利用其剩余价值再次申请抵押贷款的行为。以下是关键解析:
基础条件
需满足两点: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价值存在余额时,可进行二次或多次抵押,常见于专业贷款机构或典当行。
公式一般为:
$$
text{可贷额度} = text{当前评估价} times text{抵押率(70%-80%)} - text{剩余按揭贷款}
$$
举例:
若房产评估价500万,剩余按揭150万,抵押率70%,则最高可贷:
$$500万 times 70% - 150万 = 200万$$。
优势 | 风险/限制 |
---|---|
无需结清前贷,节省时间成本 | 利率通常高于首次抵押 |
利用闲置资产价值快速融资 | 贷款额度受剩余价值限制,可能低于首次抵押 |
灵活用于多种资金需求 | 审批流程更复杂,部分银行不接受此类业务 |
如需具体办理,建议咨询银行或专业贷款机构,核实房产评估价值及政策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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