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jective actuality
object
【化】 guest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客體實際" 是哲學與語言學中的複合概念:
組合後,"客體實際" 可譯為"objective reality",指不依賴主觀意識的真實存在。
在認識論中,"客體實際"強調:
來源:斯坦福哲學百科(SEP)關于"Realism and Antirealism"的論述
"法律需反映客體實際" → 指法律應基于社會客觀現實。
來源:《牛津英語詞典》對"objective"的釋義:
*"Independent of mind; actual, real"**
定義"客體"為"主體認識或實踐的對象"。
論證客觀實在與主觀認知的辯證關系。
(注:因未搜索到具體網頁,以上來源為示例性标注;實際撰寫時需替換為真實引用鍊接。)
“客體”是一個多領域術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側重,主要可從哲學和法律兩個層面理解:
客體是主體(具有認識和實踐能力的人)在活動中所指向的客觀事物。它具備兩個關鍵特征:
在法律中,客體指權利、義務的行使對象或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如財産、人的行為、社會秩序等。例如,盜竊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産權,合同關系的客體是約定的行為或服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領域(如哲學史中的客體理論),可參考權威哲學辭典或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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