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ssue a writ against sb.
summon for trial
【經】 subpoena; summon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傳訊某人”指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要求特定人員到案接受詢問或配合調查。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需根據具體法律場景區分:
作為動詞的“傳訊”
英文常用“summon”或“issue a summons”,指法院或執法機構正式通知當事人出庭。例如:
“The court summoned the witness to testify.”(法院傳訊證人作證。此定義源自《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對“summon”的釋義,強調其作為強制程式啟動的法定通知性質。
作為名詞的“傳票”
對應英文“subpoena”,特指要求提供證據或出庭的強制令狀。例如刑事案件中:“The prosecutor issued a subpoena to compel the defendant's appearance.”(檢方發出傳票強制被告到庭。該術語解釋可參考美國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研究所(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對刑事程式的說明。
程式要件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與英國《1981年最高法院法案》第34條,傳訊行為需包含三要素:
兩者均要求程式正當性以避免權力濫用。
“傳訊某人”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通知特定人員到案接受詢問或調查的正式程式。以下是具體解釋:
傳訊具有法律強制性,通常由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發出書面通知(如傳票),要求被傳訊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配合調查、作證或參與訴訟。若拒不到場,可能面臨拘傳等強制措施。
“傳訊”一般特指司法機關的正式程式,而“傳喚”可能包括非正式的口頭通知,但兩者常被混用。核心在于是否基于法律授權并産生強制效力。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可能導緻:
例如:張三因涉嫌盜竊收到警方傳訊通知書,需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若拒不到場,警方可申請強制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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