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ssue a writ against sb.
summon for trial
【经】 subpoena; summon
somebody; someone; thingamy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传讯某人”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要求特定人员到案接受询问或配合调查。该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需根据具体法律场景区分:
作为动词的“传讯”
英文常用“summon”或“issue a summons”,指法院或执法机构正式通知当事人出庭。例如:
“The court summoned the witness to testify.”(法院传讯证人作证。此定义源自《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summon”的释义,强调其作为强制程序启动的法定通知性质。
作为名词的“传票”
对应英文“subpoena”,特指要求提供证据或出庭的强制令状。例如刑事案件中:“The prosecutor issued a subpoena to compel the defendant's appearance.”(检方发出传票强制被告到庭。该术语解释可参考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对刑事程序的说明。
程序要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与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案》第34条,传讯行为需包含三要素:
两者均要求程序正当性以避免权力滥用。
“传讯某人”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司法机关依法通知特定人员到案接受询问或调查的正式程序。以下是具体解释:
传讯具有法律强制性,通常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出书面通知(如传票),要求被传讯人在指定时间、地点配合调查、作证或参与诉讼。若拒不到场,可能面临拘传等强制措施。
“传讯”一般特指司法机关的正式程序,而“传唤”可能包括非正式的口头通知,但两者常被混用。核心在于是否基于法律授权并产生强制效力。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可能导致:
例如:张三因涉嫌盗窃收到警方传讯通知书,需按时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若拒不到场,警方可申请强制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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