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ttornment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醫】 mon-; mono-; uni-
grow; seed; species; strain
【醫】 species
【法】 legal nexus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經】 acknowledge; recognize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對一種法律關系的承認"(Recognition of a Legal Relationship)指國家、司法機關或國際組織通過正式行為,确認特定法律關系的存在、有效性及其法律後果,使其在特定法域内産生拘束力。這一概念在國際私法、國際公法及國内司法實踐中具有核心地位,其内涵包括以下要點:
存在性确認
承認行為首先是對法律關系(如婚姻、收養、合同、公司設立等)客觀存在的官方确認。例如,一國法院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所确立的親子關系,即賦予該關系在本國境内的法律存在性(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Recognition"條目)。
效力延伸
承認意味着被承認的法律關系可在承認方的法域内産生與原籍地相同的法律效果。如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經承認後,可申請強制執行(來源:《紐約公約》第3條)。
消極承認與積極承認
國際私法領域
沖突規範指引下,法院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律關系。例如,承認依據外國法成立的遺囑效力(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2條)。
國際公法層面
國家承認新政府或新國家後,需承認其創設的法律關系(如條約權利)。如聯合國會員國對主權行為的相互承認(來源:《蒙得維的亞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1條)。
跨境司法協作
依據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海牙公約,承認外國判決、公證文書等所載的法律關系(來源:《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
概念 | 關鍵區别 |
---|---|
承認 (Recognition) | 确認既有法律關系的效力,不涉及重新創設 |
執行 (Enforcement) | 需在承認基礎上,強制實現權利義務(如財産查封) |
適用 (Application) | 直接以外國法作為裁判依據,而非僅确認結果 |
承認可能受公共秩序保留(Public Policy Exception)限制。例如,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外國重婚關系不被承認(來源:《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條)。
結論:承認法律關系是跨越法域效力的"通行證",其本質為對既存法律事實的效力追認,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式與國際義務,同時受承認地法律秩序的底線約束。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引用鍊接,本文依據權威法律工具書及現行國際公約、國内立法條文撰寫,來源名稱已标注。)
“對一種法律關系的承認”是法律領域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指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通過特定方式,對某一法律關系(如新國家成立、新政府合法性等)的客觀存在及法律效力予以确認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包含對事實的認可,也涉及法律地位的賦予。
形式類型 | 具體表現 |
---|---|
明示承認 | 通過聲明、照會、條約等直接表達 |
默示承認 | 建立外交關系、支持加入國際組織等間接行為 |
典型案例:2011年聯合國成員國對新成立的南蘇丹共和國的承認,包含對其國家主權、政府合法性的法律确認,以及後續建交行為的法律基礎。
(注:完整法律條文及曆史案例可參考國際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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