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ttornment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医】 mon-; mono-; uni-
grow; seed; species; strain
【医】 species
【法】 legal nexus
acknowledge; admit; confess; grant; allow; concede; profess; recognize
【经】 acknowledge; recognize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对一种法律关系的承认"(Recognition of a Legal Relationship)指国家、司法机关或国际组织通过正式行为,确认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有效性及其法律后果,使其在特定法域内产生拘束力。这一概念在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及国内司法实践中具有核心地位,其内涵包括以下要点:
存在性确认
承认行为首先是对法律关系(如婚姻、收养、合同、公司设立等)客观存在的官方确认。例如,一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立的亲子关系,即赋予该关系在本国境内的法律存在性(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Recognition"条目)。
效力延伸
承认意味着被承认的法律关系可在承认方的法域内产生与原籍地相同的法律效果。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经承认后,可申请强制执行(来源:《纽约公约》第3条)。
消极承认与积极承认
国际私法领域
冲突规范指引下,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决定是否承认外国法律关系。例如,承认依据外国法成立的遗嘱效力(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
国际公法层面
国家承认新政府或新国家后,需承认其创设的法律关系(如条约权利)。如联合国会员国对主权行为的相互承认(来源:《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1条)。
跨境司法协作
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海牙公约,承认外国判决、公证文书等所载的法律关系(来源:《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概念 | 关键区别 |
---|---|
承认 (Recognition) | 确认既有法律关系的效力,不涉及重新创设 |
执行 (Enforcement) | 需在承认基础上,强制实现权利义务(如财产查封) |
适用 (Application) | 直接以外国法作为裁判依据,而非仅确认结果 |
承认可能受公共秩序保留(Public Policy Exception)限制。例如,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外国重婚关系不被承认(来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
结论:承认法律关系是跨越法域效力的"通行证",其本质为对既存法律事实的效力追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国际义务,同时受承认地法律秩序的底线约束。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可引用链接,本文依据权威法律工具书及现行国际公约、国内立法条文撰写,来源名称已标注。)
“对一种法律关系的承认”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指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特定方式,对某一法律关系(如新国家成立、新政府合法性等)的客观存在及法律效力予以确认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对事实的认可,也涉及法律地位的赋予。
形式类型 | 具体表现 |
---|---|
明示承认 | 通过声明、照会、条约等直接表达 |
默示承认 | 建立外交关系、支持加入国际组织等间接行为 |
典型案例:2011年联合国成员国对新成立的南苏丹共和国的承认,包含对其国家主权、政府合法性的法律确认,以及后续建交行为的法律基础。
(注:完整法律条文及历史案例可参考国际法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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