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弄虛作假"是一個具有負面倫理色彩的漢語成語,指通過僞造事實、篡改數據或隱瞞真相等手段達到欺騙目的的行為。從漢英對照角度看,其核心含義對應英語中的"falsification"和"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雙重概念。
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該詞被定義為"制造假象以欺騙他人",其英文對譯可參考《新世紀漢英大詞典》的"resort to deception"和"engage in fraud"。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關于僞造公文罪的規定,将這種行為界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犯罪行為。
商業領域的研究顯示,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企業財務報表造假列為營商環境評估的重要負面指标。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2023年發布的《中國企業誠信白皮書》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造假案例中,有76%涉及虛構交易流水等典型弄虛作假行為。
在跨文化交際中,劍橋大學漢學研究中心2019年的對比研究顯示,英語語境中的"fabrication"更強調虛構事實的過程,而漢語的"弄虛作假"則包含主觀故意和結果危害性的雙重含義。該研究同時指出,國際标準化組織ISO 37001反賄賂管理體系标準,将系統性造假視為組織舞弊的重要表現形式。
語言學家王力在《漢語史稿》中考證,該成語最早可追溯至明代商事契約文書,用以描述商家在度量衡器具上動手腳的不誠信行為。現代用法已擴展至學術不端、統計造假、質量欺詐等多個領域,成為衡量組織誠信度的關鍵指标。
“弄虛作假”是一個漢語成語,指通過制造虛假情況或僞造事實來欺騙他人,以達到不正當目的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組合後強調“人為制造虛假事物以掩蓋真相”。
該行為被普遍視為不道德且違法,尤其在強調誠信的領域(如法律、金融、科研)會受到嚴厲懲處。例如中國《刑法》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等條款明确禁止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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