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munity from prosecution
【經】 exoneration
public prosecution
【法】 presentment; public action; public prosecution
免于公訴(miǎn yú gōng sù)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檢察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終止刑事訴訟程式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要點:
漢英對照釋義
中文:免于公訴
英文:Exemption from Public Prosecution 或Non-Prosecution Decision
指檢察機關(Procuratorate)經審查後,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或存在法定不予追訴情形時,依法作出的終止訴訟程式的決定。
法律性質
屬于檢察機關的裁量權體現,需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使,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82條等規定,免于公訴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情節顯著輕微、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特赦令免除刑罰等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6條)。
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
經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
如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82條)、刑事和解後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90條)等。
決定生效後,刑事訴訟程式終結,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若被羁押或采取強制措施,應立即釋放或解除(《刑事訴訟法》第179條)。
公安機關可申請複議,被害人可向上級檢察院申訴或直接向法院自訴(《刑事訴訟法》第180-181條)。
權威參考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Non-Prosecution"條目。
免于公訴(或稱“免于起訴”)是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後,對已構成犯罪但符合特定條件的當事人作出的終止訴訟決定,其核心含義及要點如下:
免于公訴指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時,作出的不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決定。這屬于司法程式中的非刑罰化處理,但需注意:免于公訴不等于無罪,而是基于特定條件免除刑事追責。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主要情形包括:
提示:免于公訴的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實踐中多用于輕微犯罪或特殊情節案件,具體個案需結合證據鍊完整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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