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na fides third party
善意第三人(Shàn Yì Dì Sān Rén)的漢英法律釋義
善意第三人指在民事交易或法律行為中,不知情且無過失地信賴權利外觀(如登記、占有等),并基于此信賴與無權處分人進行交易的第三方主體。其法律地位受保護,可對抗真實權利人的追索(《民法典》第311條)。
英文對應術語:Bona Fide Third Party(英美法系)或Third Party Acting in Good Faith(大陸法系),強調主觀善意(good faith)與客觀無過失(lack of negligence)的雙重要件。
主觀善意(Good Faith)
第三人需不知曉真實權利狀況(如不知賣方非所有權人),且該“不知情”非因重大過失導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14條)。
英文釋義: "Lack of knowledge or reason to know the defect in the transferor’s title"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客觀合理信賴(Reasonable Reliance)
第三人須基于合法權利外觀(如不動産登記、動産占有)進行交易,且交易行為合法有償(如支付合理對價)。例:購買經登記的房屋,即便登記錯誤,買受人仍可主張善意取得。
英文要件: "Reasonable reliance on the representation of ownership by the transferor" (Restatement of Property § 3.3).
惡意第三人(Malicious Third Party) 明知權利瑕疵仍進行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例如:買方明知房屋存在産權糾紛仍低價購入,不構成善意取得。
英文對照: "A party who acquires property with knowledge of adverse claims cannot be a bona fide purchaser."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2-403).
權威參考文獻
善意第三人是法律中的重要概念,主要用于保護交易中無過錯方的權益。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善意第三人指在交易或法律行為中,對法律關系瑕疵(如标的物來源非法、處分人無權限等)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第三方。例如購買被盜車輛但不知情的買家,或通過合法程式取得不動産的受讓人。
根據《民法典》第311條,滿足以下條件時,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財産所有權:
此時原所有權人隻能向無權處分人索賠,不得要求第三人返還財産。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主要基于:
除所有權外,該原則還適用于:
甲将借用的手機賣給乙,乙轉賣給不知情的丙。若丙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則手機歸丙所有,甲隻能向乙索賠。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更多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第311條及司法實踐中的善意取得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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