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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刑事被告出庭候審所發出的令狀英文解釋翻譯、令刑事被告出庭候審所發出的令狀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apias ad au***ndum judicium

分詞翻譯:

令的英語翻譯:

order; command; cause; drinking game; ream; season; your
【化】 ream

刑事的英語翻譯:

criminal; penal

被告的英語翻譯: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候審的英語翻譯:

await trial
【法】 await trail; pending trial

所的英語翻譯: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發出的英語翻譯:

emit; exhale; give off; issue; send out; shoot; throw out; utter
【化】 liberation

令狀的英語翻譯:

breve; writ
【法】 breve; capias; precep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令刑事被告出庭候審所發出的令狀” 指由法院籤發的、命令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人(被告)在指定時間和地點到庭接受審訊或候審的正式司法文書。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Criminal Summons 相對應。

  1. 中文法律定義與性質: 該令狀是司法機關(通常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體現。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法院認為有必要讓被告到庭以推進訴訟程式時,可籤發此令狀。它本身并非 對被告的定罪,而是強制其到庭參與訴訟程式的命令,具有法律強制力。其目的是确保被告知曉指控并出庭應訴,保障訴訟順利進行和被告的辯護權。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傳票”的相關規定及司法解釋(具體條款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

  2. 英文對應術語解析 (Criminal Summons):

    • Criminal: 指涉及刑法範疇,區别于民事(Civil)案件。
    • Summons: 在英美法系中,指由法院或政府官員籤發、命令某人出庭或對某項法律程式作出回應的正式通知或令狀。在刑事訴訟中,它特指要求被告出庭回應刑事指控的文件。
    • 與Arrest Warrant (逮捕令) 的區别:Criminal Summons 是命令出庭 (Order to Appear),通常用于罪行較輕或被告不存在逃匿風險的情形;而 Arrest Warrant 是授權逮捕 (Authorization to Arrest),用于罪行嚴重或被告可能逃避司法程式的情形。收到 Criminal Summons 的被告通常不會被立即羁押,而是按要求自行到庭。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 “Summons” 和 “Warrant” 的釋義;《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相關條目。
  3. 程式要點:

    • 籤發主體:法院(法官或書記官)。
    • 對象:被正式指控犯有刑事罪行的被告。
    • 内容:必須明确記載被告姓名、被控罪名、應到庭的法院名稱、具體日期、時間、法庭房間號(如有)以及未能按時到庭可能導緻的後果(如籤發逮捕令)。
    • 送達:需依法定程式(如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有效送達給被告本人,以确保其知情。
    • 法律效力:被告有法定義務按傳票要求出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籤發逮捕令(Bench Warrant)進行拘傳,并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來源:通用刑事訴訟程式原則,見各國刑事訴訟法典或法院規則(如《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Rule 4, Rule 9)。

該令狀(Criminal Summons)是刑事訴訟中法院用以通知并強制命令刑事被告于特定時間到指定法庭接受審訊或候審的司法命令文書,是保障被告人到庭權及訴訟程式推進的關鍵法律文件。

網絡擴展解釋

“令刑事被告出庭候審所發出的令狀”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用于刑事訴訟程式。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解釋如下:

一、詞義解析

  1. 基本定義
    該令狀指司法機關(如法院)為強制刑事被告在候審階段出庭而籤發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功能是通過司法授權,确保被告履行出庭義務,避免逃避審判()。

  2.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籤發強制出庭令。例如,提到對證人、鑒定人的強制出庭程式,類似原則也適用于被告()。

  3. 術語對應
    英語中對應的表達為“capias ad audiendum judicium”,源自拉丁語,字面意為“為聽取判決而逮捕”,常見于普通法體系,強調通過令狀強制被告到庭()。


二、應用場景

  1. 候審階段
    通常在案件進入審理程式但尚未正式開庭時使用,确保被告在候審期間配合司法程式。

  2. 強制措施
    若被告存在潛逃風險或已違反出庭要求,司法機關可依職權或申請籤發此令狀,必要時通過執法部門強制執行。


三、補充說明

這一術語體現了刑事訴訟中對被告程式義務的約束機制,兼具強制性和法律授權屬性。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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