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w-****** treaty
law******; legislation
【醫】 legislation
【經】 legalization
pact; treaty
【法】 treaty
立法條約(Legislative Treaty)是國際法中用于确立普遍性法律規則的多邊協議,其核心功能在于為締約國創設長期適用的權利義務框架。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立法條約"常譯為"law-making treaty"或"constitutive treaty",區别于具體事務性的"契約性條約"(contractual treaty)。
該概念包含三層法律特征:
在國際實踐中,典型立法條約包括:
該術語在商務印書館《漢英法律詞典》中被界定為"通過國際立法程式制定的多邊公約",其英文對應詞"legislative convention"在國際法文獻中特指形成習慣國際法的書面文件。美國法學會《對外關系法重述(第四版)》第101條評注指出,此類條約具有"法律編纂與漸進發展"的雙重功能。
“立法條約”并非一個固定法律術語,需拆解為“立法”和“條約”分别理解。以下是綜合解釋:
1. 立法
指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活動。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法律草案的過程即屬于立法行為。
2. 條約
指國際法主體(如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則的書面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核心特征包括:
3. 組合含義的可能解釋
(1)立法涉及條約的情形:國内立法機關批準國際條約的程式(如中國加入WTO的法律程式);
(2)條約的立法功能:某些多邊條約可能構成國際法淵源(如《聯合國憲章》);
(3)誤用情況:可能将“立法”與“條約”混用,需注意“條約”本身屬于國際法範疇,而“立法”是國内法概念。
辨析提示:若涉及具體法律文件,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其指向國内立法還是國際條約,二者在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上有本質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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