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sitive duty
accumulate; amass; long-standing; product; store up
【醫】 product
bally; cruelly; extreme; fearfully; mighty; pole
【醫】 per-; pole; polus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積極義務(Positive Obligation)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積極義務”指法律主體必須主動實施特定行為或履行某種責任的法律約束,對應英文術語“Positive Obligation”。其核心特征在于要求義務人采取積極作為(例如支付款項、提供服務、履行合同),而非單純禁止某種行為(消極義務)。例如:
合同中的付款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雇主提供安全勞動環境的義務均屬典型積極義務 。
二、與消極義務的對比
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Negative Obligation)” 構成法律義務的二元分類:
這一區分源于法理學對行為模式的界定,常見于民法、人權法等領域(例如《歐洲人權公約》要求國家主動保障公民權利)。
三、法律場景中的典型表現
四、學術與實務中的關鍵辨析
部分學者強調,積極義務的履行常涉及資源分配(如社會福利),而消極義務僅需克制行為。這一差異可能影響司法實踐中義務的強制執行力 。
權威參考來源
積極義務是法律術語,指義務人必須通過主動作為來履行的責任,其核心特征在于“行為要求”。以下是詳細解釋:
積極義務又稱作為義務,指義務主體需以主動行為(作為)滿足權利人利益的約束性要求。例如交付財物、履行合同等均屬于此類義務。
對比維度 | 積極義務 | 消極義務 |
---|---|---|
行為方式 | 必須作為(如支付貨款) | 禁止作為(如不得侵犯隱私) |
法律規則類型 | 命令性規則(強制要求行為) | 禁止性規則(限制行為) |
典型示例 | 勞動法中的籤訂勞動合同義務 | 物權法中的不妨礙所有權行使 |
注: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憲法》公民義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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