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devolution
【經】 abandon; abandonment
"接受委付"指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後,同意以"推定全損"為前提接管保險标的物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其法律要件包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9條,保險人接受委付後,取得對保險标的的全部權利,同時需承擔由此産生的義務(如打撈沉船費用)。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其核心要素包括:
海上保險索賠案例:
某船舶觸礁後,維修費用達船價150%,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保險人經查勘确認構成推定全損,接受委付并支付全損賠償,隨後取得該沉船所有權并成功拍賣殘骸。
需區别于"代位求償權"(Subrogation):
權威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9-250條(全國人大立法)
-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Section 61-63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4條
接受委付是保險領域中的專業術語,主要應用于海上保險或財産保險中,指保險人在特定條件下同意被保險人提出的委付請求,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推定全損發生
當保險标的(如船舶、貨物)因事故導緻損失程度接近全損,或修複費用超過标的實際價值時,被保險人可主張“推定全損”。此時,被保險人需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将标的物所有權及附屬義務轉移給保險人,以換取全額賠償。
需書面同意
保險人必須通過書面形式明确接受委付,不接受默示或沉默确認。即使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也不視為自動接受委付。
權利與義務的轉移
保險人接受委付後,不僅獲得保險标的的所有權,還需承擔标的物相關的義務(如殘留物處理、債務清償等)。例如,若船舶沉沒後存在污染風險,保險人需負責後續清理。
不可撤回性
委付一經接受即生效,雙方均不得撤回。這一規定保障了保險理賠的确定性。
保險人可基于利益評估決定是否接受委付。若接受,需支付全額賠償并承擔标的物後續責任;若拒絕,則按實際損失賠償,且不承擔标的物所有權及義務。
例如,在海上貨物運輸中,若貨物因海損嚴重浸水,修複成本高于貨物價值,被保險人可提出委付。若保險人接受,需全額賠付并處理貨物殘骸;若拒絕,則按部分損失賠償,殘骸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接受委付是保險人在推定全損時的一種特殊理賠方式,涉及權利義務的全面轉移,需嚴格遵循書面确認和不可撤回原則。其核心目的是平衡保險雙方在重大損失下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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