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見證人"(witness)
指在司法或公證活動中,親自感知案件事實并向法庭或公證機構陳述證言的第三人。其核心義務是如實提供目擊信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英文法律語境中強調"eyewitness testimony",即基于直接觀察的證詞。
"鑒定"(expert testimony/appraisal)
指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如法醫、筆迹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分析、判斷,并出具書面結論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英文對應"forensic appraisal"或"expert witness testimony",需區分于普通證言。
功能差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
資格要求
角色 | 中文要求 | 英文對應表述 |
---|---|---|
見證人 | 具備正常認知能力 | competent witness |
鑒定人 | 具有法定資質認證 | accredited expert witness |
注:在跨境法律文書中,"見證人的鑒定"需嚴格譯為"expert witness testimony",避免與普通證言(lay witness testimony)混淆,此區分見于《國際刑事法院證據規則》第68條。
根據搜索結果和相關法律定義,“見證人的鑒定”這一表述需結合“見證人”和“鑒定”兩個概念進行解釋。以下是分點說明:
基本定義
見證人是指受司法機關邀請或當事人請求,到現場對特定法律行為(如偵查、執行、合同籤署等)進行觀察、監督并作證的第三方人員,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例如,在刑事訴訟中,見證人需監督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的合法性。
核心職能
鑒定與見證的區别
可能的關聯場景
在司法實踐中,見證人可能參與需要鑒定的程式(如證據封存),其作用是監督鑒定過程的合法性,而非實施鑒定行為本身。例如,查封財産時,見證人需在場确認操作規範,但鑒定財産價值需由專業評估機構完成。
法律要求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特定偵查行為(如搜查、扣押)必須有見證人在場,否則可能影響證據效力。
程式價值
見證人制度通過第三方監督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時保障當事人權利。
“見證人的鑒定”并非法律術語,需拆解為“見證人監督鑒定過程”或“見證人與鑒定人的區别”。見證人僅負責程式合法性的證明,而技術性鑒定需由專業主體完成。兩者結合可确保司法活動既合規又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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