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iprocal benefit
【經】 mutual advantage
benefit; interest; profit; behalf; increase
【計】 interests
【經】 avail; benefit; gains
互惠利益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reciprocal benefit",指雙方或多方在協議、條約或合作關系中基于平等原則獲得的相互對應權益。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義務的雙向性和對稱性,區别于單方面讓與的優惠待遇。
從法律實施角度看,互惠利益具有三個層級的約束力:
國際法院在"Certain German Interests in Polish Upper Silesia"案中确立的判例顯示,互惠利益的司法認定需滿足三個要件:①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 ②存在法律約束力的互惠機制 ③實際産生可量化的利益交換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研究表明,有效的互惠利益安排可使跨境投資成功率提升28%-35%,這源于其對合作風險的制度性管控。在區域貿易協定中,互惠利益條款通常與最惠國待遇條款形成補充性保障機制。
“互惠利益”通常指“互惠互利”,即雙方在平等基礎上通過互相給予好處或資源,實現共同受益的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專業領域(如國際法中的互惠原則),可參考标注的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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