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ference with witness
disturb; interfere; jam; molest; obstruct; violate
【計】 interference
【化】 disturbance
【醫】 brushing; interfere; interference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幹擾證人"(gānrǎo zhèngrén)指以非法手段影響證人作證或改變證言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英文術語"witness tampering" 或"witness intimidation" 直接對應。以下是基于權威法律來源的詳細解釋:
行為本質
指通過威脅、賄賂、引誘、恐吓或其他不當方式,意圖阻止證人出庭作證、改變其原有證詞、誘導其作僞證或拒絕配合司法調查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妨礙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
主觀意圖
行為人必須具有幹擾司法程式的故意(intent),例如明知自身行為會阻礙證人履行法律義務仍主動實施。
中文術語:幹擾證人
英文術語: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witness tampering" 指 "以非法手段影響證人,使其隱瞞證據、作僞證或拒絕作證" 。
中國《刑法》第307條(妨害作證罪)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直接幹擾
(參考:美國司法部對聯邦法典18 U.S.C. § 1512的釋義) 。
間接幹擾
"僞證"是證人自身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而"幹擾證人"是案外人施加的外部幹預行為。
幹擾證人可能同時構成藐視法庭,但後者涵蓋範圍更廣(如擾亂庭審秩序)。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幹擾證人”是指以非法手段阻礙證人依法作證或誘導其作僞證的行為,屬于妨害司法公正的範疇。具體說明如下:
根據《刑法》第307條:
該罪名旨在維護司法程式的公正性,保障證人依法履行義務。若發現此類行為,證人可向司法機關申請保護,行為人則可能面臨刑事追責。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自權威法律解釋,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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