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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棄船英文解釋翻譯、故意棄船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cuttling

分詞翻譯:

故意的英語翻譯:

deliberately; intentionally; on purpose; wilfully
【法】 a dessein; cold blood; deliberate intent; formed design; intent
legal malice; premeditated intent; premeditated murder; scienter

棄船的英語翻譯:

【經】 abondoned ship

專業解析

"故意棄船"在漢英法律及海事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指船長或船員在無正當理由且未完成法定義務的情況下,主動放棄對船舶的指揮、管理職責,并離開船舶的行為。其核心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違背職責的非法性。

詳細解釋:

  1. 中文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Chinese Legal Definition & Elements)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海事法規,"故意棄船"通常指:

    • 主體特定: 行為主體主要是負有法定職責的船長、船員或其他負有管理、指揮船舶責任的人員。
    • 主觀故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放棄船舶職責,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而非因不可抗力、緊急避險等合法理由。
    • 客觀行為: 在船舶遇險或面臨風險時(或非緊急狀态下),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船舶、貨物及人員安全,主動離開崗位并放棄對船舶的控制和管理。
    • 違背職責: 該行為直接違反了《海商法》、《船員條例》等規定的船長、船員在遇險時應盡力救助、最後離船等法定義務。
    • 潛在後果嚴重: 可能導緻船舶失控、擱淺、碰撞、沉沒、污染或船上人員(如其他船員、乘客)處于危險境地,造成重大財産損失、環境污染或人員傷亡。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十八條(船長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條(船員職責)。

  2. 英文對應術語與釋義 (English Equivalent & Definition)

    在英文海事法律和保險條款中,最接近的術語是:

    • Scuttling (鑿沉/故意沉船): 雖然字面意思是故意鑿沉船舶,但在廣義的保險欺詐或非法行為語境下,常涵蓋船長/船員故意放棄船舶并導緻其損失的行為,尤其當目的是騙取保險金時。
    • Abandonment (of Ship) / Dereliction (of Duty):
      • Abandonment: 指船長/船員在無合法理由且未履行其職責(如确保船舶安全、救助人命財産)的情況下,主動離棄船舶。該詞在法律文件中常與"willful"(故意的)或"wrongful"(非法的)連用,即 "Willful/Wrongful Abandonment of Ship/Vessel"。
      • Dereliction (of Duty): 更側重于強調"玩忽職守"、"渎職"的法律責任層面,指船長/船員嚴重違背其法定職責,包括在危急時刻棄船不顧。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Abandonment, Dereliction, Scuttl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SOLAS) Chapter V (Regulation 34 - Safe Navigation and Avoidance of Dangerous Situations - 強調船長職責), Lloyd's Standard Form of Salvage Agreement (LOF) - 涉及船舶被棄後的救助問題。

  3. 法律後果與責任 (Legal Consequences & Liability)

    • 刑事責任 (Criminal Liability): 在中國,故意棄船若造成重大事故(如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環境污染),相關責任人可能構成《刑法》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污染環境罪"等。
    • 行政責任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海事管理機構可對責任人處以吊銷適任證書、罰款等行政處罰。
    • 民事責任 (Civil Liability): 需對由此造成的船舶、貨物、其他財産損失以及救助費用、污染損害等承擔賠償責任。
    • 保險影響 (Insurance Implications): 故意棄船通常屬于船舶保險(如Hull & Machinery Insurance)和保賠保險(P&I)的除外責任,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因此造成的損失。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章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但故意行為可能導緻責任限制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網絡擴展解釋

"故意棄船"是一個法律術語,指船東或船員出于特定目的,在不存在真實緊急危險的情況下,人為制造沉船或放棄船舶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1. 法律定義
    根據顯示,"故意棄船"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cuttling",特指人為放棄船舶的非法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涉及故意破壞船舶使其沉沒,常見于騙取保險、逃避債務或銷毀證據等非法目的。

  2. 與普通棄船的區别
    普通棄船(如和所述)是因船舶遭遇無法挽救的海難(如觸礁、爆炸等),船長基于生命安全作出的合法應急決策。而故意棄船的關鍵在于"故意性"——船舶并未處于真實危險中,或危險是人為制造的。

  3. 典型場景

    • 保險欺詐:船東僞造事故現場騙取高額保險金;
    • 銷毀證據:通過沉船掩蓋走私、非法捕撈等犯罪痕迹;
    • 經濟糾紛:債務方惡意棄船逃避船舶扣押或拍賣。
  4. 法律後果
    此類行為若被查實,責任人将承擔刑事責任。國際海事公約(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各國海商法均對此類欺詐性棄船有嚴格處罰規定。

示例:某船東因經營不善負債,故意在平靜海域打開通海閥使船舶進水,謊稱遭遇風暴申請保險理賠,即構成故意棄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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