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背書英文解釋翻譯、空白背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lank endorsement; endorsed in blank; endorsement in blank
分詞翻譯:
空白的英語翻譯:
blank space; blankness; lacuna; space; spacing; vacancy; vacuity
【計】 blank; dead interval; space; voiding
【經】 in blank
背書的英語翻譯:
endorsement; repeat a lesson
【經】 backing; endorse; endorsement
專業解析
空白背書(Blank Endorsement),在票據法領域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僅籤章而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行為。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效果如下:
-
定義與形式
票據持有人(背書人)轉讓票據權利時,僅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籤章(如個人簽名或企業公章),不填寫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名稱。這使得票據成為“持票人票據”,後續持有者憑交付即可行使權利。
-
法律效力與轉化
- 高度流通性:空白背書後的票據可僅憑交付(無需再背書)繼續轉讓,便于流通。
- 轉化為記名背書:任何空白背書的直接受讓人或後續持票人,可在背書人籤章前的空白處補記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将其轉化為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此時需背書連續才能行使權利。
- 責任承擔:空白背書人對其籤章後的所有後手承擔票據擔保責任(保證承兌和付款)。
-
英文對應術語
在漢英法律/金融語境中,空白背書的标準英文翻譯為:
- Blank Endorsement(最常用)
- Endorsement in Blank
- General Endorsement(較少用)
-
法律依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條規定:“彙票以背書轉讓……背書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持票人可以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這實質上承認了空白背書的效力及後續補記的合法性(參考:全國人大法律庫)。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頒布,2004年修正)第三十條 - 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
- 《票據法原理與案例》王保樹著,法律出版社 - 第三章“背書制度”
- 《元照英美法詞典》"Endorsement"詞條 - 北京大學出版社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相關條款 - UNCITRAL官網文本庫
網絡擴展解釋
空白背書是票據流通中的一種重要背書形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别名
空白背書又稱無記名背書、略式背書或不完全背書,指票據轉讓時僅由背書人籤章,而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方式。例如,彙票的收款人轉讓票據時僅在背面簽名,不填寫受讓方姓名。
2.核心特點
- 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這是與記名背書的本質區别。
- 靈活性高:允許後續持票人自行填寫被背書人名稱或直接轉讓,適用于多次流通。
- 特殊文句的等同性:若被背書人欄填寫“來人”“持票人”等不确定對象,仍視為空白背書。
3.法律效力與責任
- 背書人責任:背書人需擔保票據到期付款。若付款人違約,背書人須承擔償付責任。
- 適用範圍:主要用于彙票、本票、支票及國際貿易文件(如提單)。
4.應用場景
- 國際貿易:提單空白背書便于貨權多次轉讓。
- 金融業務:如不記名債券、期票等需要靈活流通的金融工具。
5.與記名背書的區别
對比項 |
空白背書 |
記名背書 |
被背書人名稱 |
不記載 |
必須記載 |
轉讓方式 |
交付即可,或自行補全 |
需明确指定受讓人 |
流通性 |
更高 |
較低 |
6.注意事項
- 風險提示:空白背書可能因未明确受讓人而被濫用,需謹慎使用。
- 法律差異:部分國家(如中國)要求票據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但支票可補記。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來源、4、5等權威内容。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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