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司法解決英文解釋翻譯、強制司法解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mpulsory judicial settlement; obligatory judicial settlement
分詞翻譯:
強制的英語翻譯: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司法解決的英語翻譯:
【法】 judicial settlement
專業解析
"強制司法解決"是一個法律術語,尤其在國際法和争端解決領域較為常見。從漢英詞典和法學角度解析如下:
一、核心含義
"強制司法解決"指通過具有約束力的司法機構(如國際法院、仲裁庭)強制性地裁決争端,當事人必須接受裁決結果。其核心要素包括:
- 強制性(Compulsory):無需争端方共同同意,即可啟動司法程式。
- 司法性(Judicial):由獨立法院或法庭依據法律規則作出裁決。
- 終局性(Binding):裁決結果對當事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漢英對照與法律語境
- 中文術語:強制司法解決
- 英文對應:Compulsory Judicial Settlement
- 法律定義:指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接受國際法院或法庭強制管轄,通過司法程式解決争端的機制。例如《聯合國憲章》第33條将"司法解決"列為和平解決争端方式之一。
三、典型應用場景
- 國際條約中的強制管轄條款: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規定,締約國可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等機構強制解決海洋争端。
- 國際法院的任擇強制管轄:國家可聲明接受國際法院對特定争端的強制管轄權(《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
- WTO争端解決機制:成員方提請專家組裁決貿易争端後,敗訴方需執行裁決或面臨貿易制裁。
四、權威參考來源
- 聯合國國際法院(ICJ)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 對"Judicial Settlement"的定義:通過法院判決解決争議的正式過程。
- 《牛津國際法公約》(Oxford Commentary on UN Charter)
- 解析《聯合國憲章》第33條中司法解決作為争端強制手段的法律效力。
關鍵區别提示:需注意與"政治解決"(協商、調停)和"強制措施"(經濟制裁、武力)的區别——"強制司法解決"特指通過法律裁判程式強制終結争端。
網絡擴展解釋
“強制司法解決”是國際法中解決争端的一種法律方式,指在特定條件下,國家必須接受某一國際司法機構對争端的管轄,且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概念
-
強制性的來源
通常基于國家事先籤署的國際條約或公約條款,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7條。締約國在加入時即默認同意接受相關司法機構(如國際海洋法法庭)對特定争端的強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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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普通司法解決的區别
- 普通司法解決需争端雙方自願同意提交案件(如國際法院常規程式)。
- 強制司法解決則無需争端雙方臨時達成合意,直接依據條約中的強制條款啟動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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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常見于海洋權益、貿易協定、人權保護等領域。例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争端解決機制對成員國具有強制約束力。
特點
- 單方啟動:一方可單獨向司法機構起訴,另一方必須應訴。
- 裁決效力:敗訴方需履行裁決,否則可能面臨國際法層面的制裁或執行措施。
- 例外情形:部分條約允許國家在籤署時對特定條款聲明保留,排除強制管轄。
法律依據
國際法院的《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了“任擇強制管轄”,即國家可聲明自願接受強制管轄,但實踐中采用較少。更多強制司法程式依托于專項公約條款。
若需了解具體案例(如南海仲裁案中的強制程式適用),建議進一步查閱國際法權威文獻或判例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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