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olv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discuss; opinion; talk over; view
burst; decide; definitely; determine; execute a person
"可議決的"在現代漢英法律詞典中屬于複合形容詞結構,由"可"+"議決"+的組成,其核心含義指代可以通過正式議事程式進行表決決定的事項或提案。該詞常見于組織法、會議章程等規範性文件中,具體包含三層法律内涵:
程式正當性(《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2版第3章):指提案必須符合法定提交程式,包含完整的動議要素(時間、地點、議題主體),且未被現行章程禁止讨論。例如股東大會議程中需提前15天公示的議案即具備可議決性。
表決可行性(《牛津法律術語辭典》2016版):要求提案内容需具備明确的可操作性,表決結果能夠産生法律效力。如涉及抽象價值判斷的議題通常被認定為不可議決事項。
主體適格性(《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強調決議機構必須具備法定權限,例如公司監事會對董事會成員的罷免議案需符合《公司法》第53條規定的權限範圍。該詞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ctionable motion",特指符合議事規程的可表決提案。在聯合國文件翻譯規範中,該詞的标準化譯法為"subject to resolution"。
“可議決的”是一個由“可”和“議決”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含義需拆解分析:
基本詞義
組合含義
“可議決的”指某事項具備被讨論并作出決定的屬性。通常用于描述需要通過會議、協商等程式形成結論的事務,如法律條款、政策提案等。
用法與示例
近義詞與相關詞
延伸理解
“議”本身含讨論、評議之意(如“非議”“提議”),而“議決”更側重結果的達成,因此“可議決的”隱含從讨論到決策的動态過程。
該詞強調事項需經過正式讨論程式方可形成結論的規範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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