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cuniary punishment
a branch of academic study; family; pass a sentence; section
【化】 family
【醫】 department; family; family systematic
【經】 accountant's department; division head; section
according to; as well as; because of; in order to; take; use; with
【醫】 c.; cum
fine; forfeit; amerce; penalty
【經】 fine
punish
【法】 dispose; disposition; impose sanctions against
"科以罰款的處分"是行政法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但未構成犯罪的個人或組織實施的財産性處罰措施。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mposition of a fine as administrative penalty",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法律内涵:
法律定義與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之一,具有懲戒性和補償性雙重屬性。其本質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財産權的合法限制,區别于刑罰中的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適用要件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行政解釋,科處罰款須滿足三項基本要件:一是存在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行為;二是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犯罪标準;三是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執行程式規範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至四十七條确立了罰款執行的"三分離"原則,即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分離、罰款決定與執行程式分離、普通罰款與當場收繳分離。行政機關須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財政部《罰款票據管理辦法》第五條)。
司法救濟途徑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被處罰人若對罰款決定不服,可依法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指南)。
該術語的規範使用體現了我國行政法治中"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在行政執法文書中須嚴格區别于"罰金""滞納金""賠償金"等相似概念。行政機關實施罰款處分時,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裁量基準制度,确保處罰力度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科以罰款的處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對違法或違紀行為主體處以罰款的行政處分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法律依據與適用對象
與行政處罰的區别
常見形式
除罰款外,行政處分還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罰款通常與其他處分合并使用,以強化懲戒效果。
該術語強調通過經濟處罰手段對内部人員的違紀行為進行懲戒,需注意其與行政處罰中“罰款”的適用場景差異。具體執行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單位内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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