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cuniary punishment
a branch of academic study; family; pass a sentence; section
【化】 family
【医】 department; family; family systematic
【经】 accountant's department; division head; section
according to; as well as; because of; in order to; take; use; with
【医】 c.; cum
fine; forfeit; amerce; penalty
【经】 fine
punish
【法】 dispose; disposition; impose sanctions against
"科以罚款的处分"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实施的财产性处罚措施。该术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imposition of a fine as administrative penalty",其核心要素包含以下法律内涵:
法律定义与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之一,具有惩戒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其本质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合法限制,区别于刑罚中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适用要件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行政解释,科处罚款须满足三项基本要件:一是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行为;二是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三是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程序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七条确立了罚款执行的"三分离"原则,即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罚款决定与执行程序分离、普通罚款与当场收缴分离。行政机关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财政部《罚款票据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救济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被处罚人若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指南)。
该术语的规范使用体现了我国行政法治中"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执法文书中须严格区别于"罚金""滞纳金""赔偿金"等相似概念。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处分时,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裁量基准制度,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科以罚款的处分”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对违法或违纪行为主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分措施。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法律依据与适用对象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常见形式
除罚款外,行政处分还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罚款通常与其他处分合并使用,以强化惩戒效果。
该术语强调通过经济处罚手段对内部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需注意其与行政处罚中“罚款”的适用场景差异。具体执行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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