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nd tenant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法】 actual possession; seizin in deed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土地實際占有人"(Actual Possessor of Land)指未取得法定所有權,但通過長期使用、管理或居住等方式對土地形成實際控制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核心特征表現為事實支配與排他性控制的雙重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1條,實際占有權與法定所有權相分離時,占有人可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這種占有狀态需滿足三個要件:持續性占有(至少持續占有2年以上)、公開性占有(非隱蔽使用)、和平性占有(非通過暴力手段取得)。
與"土地使用權人"的本質區别在于:實際占有人缺乏合法的權屬證明文件,其權利基礎源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的"事實占有關系"(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修訂版)。在英美財産法體系中,類似概念體現為"adverse possession"制度,但中國法律尚未承認時效取得制度。
該術語的英譯應注意語境差異:在物權糾紛場景譯為"de facto possessor",在行政征收補償場景則宜用"actual occupant"(北大法律英文數據庫,2024年術語規範)。典型案例顯示,法院在2018-2023年間審理的涉及城中村改造案件中,有37.2%的争議焦點涉及實際占有人補償标準認定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解釋,“土地實際占有人”是指對土地行使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或組織,其核心在于對土地的事實支配,而非必然擁有所有權。以下是詳細解析:
土地實際占有人是對土地進行事實控制的主體,可能通過合法使用權或長期占有行為獲得該地位。根據、和,我國土地所有權僅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所有權人通常不直接經營土地,導緻所有權與占有權分離。因此,實際占有人可能是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如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的主體。
若涉及占有權争議,根據,起訴需滿足以下條件:
土地實際占有人強調對土地的實際控制狀态,其權利基礎可能來源于合法授權或事實行為,但需注意與所有權的關系及潛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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