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coverable cost
"可收回成本"(Recoverable Cost)是財務會計領域的重要概念,指企業通過資産使用、處置或項目運營過程中能夠實現經濟價值回收的支出部分。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6號——資産減值》(IAS 36)的定義,該術語特指資産的可收回金額(Recoverable Amount)與其賬面價值(Carrying Amount)兩者中的較高者,當資産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需确認減值損失。
在實務操作中,可收回成本的計算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則: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的《財務報告框架》特别強調,可收回成本的确認應基于合理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流入,且計量需符合貨币時間價值原理。在資産重組或項目終止決策時,該指标常作為持續經營價值的重要評估參數。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www.ifrs.org)與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www.fasb.org)均将可收回成本列為資産減值測試的關鍵計算要素,建議企業定期進行可收回性評估以符合審慎會計原則。
可收回成本在不同語境下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應用場景區分:
會計視角(資産處置層面) 指已發生的成本中,可通過資産出售或出租等方式回收的部分。例如企業購置的辦公樓、設備等固定資産,在使用後仍可通過二手市場交易或租賃實現部分價值回收。這類成本與"沉沒成本"相對,後者指無法回收的支出。
投資決策視角(預期評估層面) 指企業對投資項目或資産進行可行性分析時,預估未來通過經營收入或資産處置能覆蓋初始投入的能力。例如評估新生産線時,需測算未來5年産生的現金流能否覆蓋建設成本。此時常與"盈虧平衡點"概念關聯,即達到收支平衡的臨界值。
注意:部分非權威來源可能将"收回成本"與"盈虧平衡點"混用(如、3),但嚴格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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