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coverable cost
"可收回成本"(Recoverable Cost)是财务会计领域的重要概念,指企业通过资产使用、处置或项目运营过程中能够实现经济价值回收的支出部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的定义,该术语特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Recoverable Amount)与其账面价值(Carrying Amount)两者中的较高者,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需确认减值损失。
在实务操作中,可收回成本的计算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财务报告框架》特别强调,可收回成本的确认应基于合理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且计量需符合货币时间价值原理。在资产重组或项目终止决策时,该指标常作为持续经营价值的重要评估参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www.ifrs.org)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www.fasb.org)均将可收回成本列为资产减值测试的关键计算要素,建议企业定期进行可收回性评估以符合审慎会计原则。
可收回成本在不同语境下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区分:
会计视角(资产处置层面) 指已发生的成本中,可通过资产出售或出租等方式回收的部分。例如企业购置的办公楼、设备等固定资产,在使用后仍可通过二手市场交易或租赁实现部分价值回收。这类成本与"沉没成本"相对,后者指无法回收的支出。
投资决策视角(预期评估层面) 指企业对投资项目或资产进行可行性分析时,预估未来通过经营收入或资产处置能覆盖初始投入的能力。例如评估新生产线时,需测算未来5年产生的现金流能否覆盖建设成本。此时常与"盈亏平衡点"概念关联,即达到收支平衡的临界值。
注意:部分非权威来源可能将"收回成本"与"盈亏平衡点"混用(如、3),但严格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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