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n by the local people
"民辦"作為漢語特有詞彙,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被譯為"privately-run"或"non-governmental",特指由社會力量而非政府機構創辦并管理的組織形式。該概念最早見于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後在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得到法律界定。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辦學主體多元化:區别于公辦機構的政府出資模式,民辦機構資金主要來源于個人、民營企業或社會團體,如新東方教育集團即屬典型民辦教育機構。
運營機制市場化: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民辦機構在師資聘用、課程設置等方面享有自主決策權,例如西湖大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服務領域擴展性:該詞現已突破教育領域,在醫療(如北京和睦家醫院)、養老(泰康養老社區)等社會服務領域形成"公辦保基本,民辦供選擇"的供給格局。
民辦是指由非政府主體(如個人、企業、社會組織等)利用非國家財政經費設立并運營的機構或組織,常見于教育、經濟等領域。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特征
民辦機構需滿足三個條件:
與公辦的區别
公辦機構由國家財政支持且由政府管理,而民辦機構強調自主性和市場化運作。例如民辦學校需通過教委審核,但招生和課程設置更靈活。
教育領域
民辦學校是最典型代表,分為兩類:
經濟領域
民辦經濟涵蓋民營企業、個體經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形式,具有自主性和競争性,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民辦學校分類或政策,可參考教育部門發布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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