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conomic jurisdiction
economy; financial condition; income
【醫】 economy
【經】 economies; economy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經濟管轄權(Economic Jurisdiction)指國家依據國際法和國内法,對本國領土内及特定境外經濟活動的立法、司法和管理權限。其核心包含兩方面:
經濟管轄權是國家經濟主權的直接體現,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家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等國際公約承認,賦予各國制定外資政策、關稅制度等自主權。
部分情形下可延伸至境外,例如: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的具體網頁,本文未添加來源鍊接,但内容嚴格依據國際法及主流法學理論框架撰寫。)
經濟管轄權是指法院對經濟類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法定權限,其核心在于确定具體由哪個法院有權處理特定經濟糾紛。以下從定義、分類及确定依據三方面詳細解釋:
經濟管轄權是司法管轄權的子類,特指法院對經濟案件(如合同糾紛、金融争議等)的審理權限。其前提是法院需同時具備标的物管轄權(即有權審理該類型案件)和個人管轄權(即對當事人有裁決權)。例如,經濟合同糾紛需滿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轄條件。
地域管轄
經濟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若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如籤訂地、标的物所在地等),隻要不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則以約定為準。
級别管轄
專屬管轄
特定類型案件由專門法院管轄,例如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或目的地法院專屬管轄。
若某公司因合同違約被起訴,原告需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實際履行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若涉及金額巨大或影響廣泛,則可能由中級法院管轄。若合同中已約定由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則優先適用協議管轄。
經濟管轄權的核心是通過地域、級别等規則,确保案件由最適宜的法院高效審理,同時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具體適用需結合案件性質、金額及法律規定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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