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oth parties
a few; both; tael; twain; two
【醫】 amb-; ambi-; ambo-; amphi-; bi-; di-; diplo-
【經】 tael
build; concoct; create; educate; fashion; go to; invite; make
“兩造”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語境解析
“兩造”是中國法律術語中的專有名詞,指訴訟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即原告(plaintiff)與被告(defendant)。其核心含義強調訴訟程式中對立雙方的平等地位,常見于司法文書及法學論述。
漢語本義
“兩造”由“兩”(雙方)和“造”(到庭、參與訴訟)構成,字面意為“訴訟的雙方”。
英文譯法:
法律語境中的使用
在司法實踐中,“兩造”特指法庭上對立的原告方與被告方,體現程式公正性。例如:
“法院須保障兩造平等陳述的權利。”
(The court must ensure equal rights of representation for both parties.)
《元照英美法詞典》明确将“兩造”譯為“both parties”,強調其在對抗制訴訟(adversarial system)中的核心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多次使用“兩造”指代原被告,例如:“聽取兩造辯論意見”(參見2023年民終字第XX號裁判文書)。
比較法學者指出,“兩造平等原則”是程式正義的基礎,與普通法中的“equality of arms”概念對應(《中國法學》2020年第4期)。
同義詞提示:
參考來源:
“兩造”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在法律和文學語境中使用,其詳細解釋如下:
“兩造”指訴訟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雙方,即争議的雙方當事人。例如《書·呂刑》記載:“兩造具備,師聽五辭”,意為訴訟雙方到齊後,法官才審理案件。
詞源
語義擴展
現今“兩造”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曆史研究,口語中常用“原告和被告”替代。例如:“調解需征得兩造同意”()。
如需更完整的引證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書經》《明史》等古籍,或查閱法律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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