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 debtor
related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連帶債務人(Joint and Several Debtor)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基于同一債務關系,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8條,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且債務人之間具有内部追償權。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比角度,該詞對應英文術語"joint and several debtor",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義為"共同且分别對債務承擔完全責任的當事人"。其核心特征包含三要素:
該制度在擔保合同、合夥債務等領域廣泛應用。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英美法系中"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制度與我國規定具有功能相似性(Cornell Law School法律詞典,均旨在強化債權人權益保護。
連帶債務人是指在同一債務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基于法律規定或約定,對債權人承擔不可分割的完全清償責任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連帶債務人需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一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債務人不得以内部約定(如分攤比例)對抗債權人。例如,甲、乙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單獨要求甲償還全部債務,甲清償後債務關系消滅,但甲可向乙追償其應承擔的部分。
連帶債務人本身是債務主體,而連帶保證人僅為債務提供擔保,二者法律地位不同。
常見于共同借款、合夥債務、擔保合同等情形。例如,合夥企業債務中,合夥人需以個人財産承擔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人制度強化了債權實現的可能性,但債務人内部可通過約定或法定份額分擔責任。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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