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joint debtor
related
debtor; obligor
【经】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连带债务人(Joint and Several Debtor)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债务关系,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8条,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且债务人之间具有内部追偿权。
从汉英法律术语对比角度,该词对应英文术语"joint and several debtor",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被定义为"共同且分别对债务承担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其核心特征包含三要素:
该制度在担保合同、合伙债务等领域广泛应用。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英美法系中"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制度与我国规定具有功能相似性(Cornell Law School法律词典,均旨在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
连带债务人是指在同一债务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债权人承担不可分割的完全清偿责任的主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连带债务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内部约定(如分摊比例)对抗债权人。例如,甲、乙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单独要求甲偿还全部债务,甲清偿后债务关系消灭,但甲可向乙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连带债务人本身是债务主体,而连带保证人仅为债务提供担保,二者法律地位不同。
常见于共同借款、合伙债务、担保合同等情形。例如,合伙企业债务中,合伙人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债务人制度强化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但债务人内部可通过约定或法定份额分担责任。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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