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ion order
adopt; foster-mother; mother; take in and bring up
【法】 adopt; adoptio; adoption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中文術語:收養命令(Shōuyǎng Mìnglìng)
英文對應:Adoption Order
指法院或法定機構籤發的正式法律文書,确認收養關系的合法性,賦予收養人對被收養子女的法定監護權及父母責任,同時終止原生父母的法律權利與義務。
親子關系确立
收養命令生效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1條關于養父母與養子女權利義務的規定。
英文釋義:Creates a permanent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with full legal rights equivalent to biological kinship.
原生關系終止
被收養子女與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自命令生效時消除(民法典第1112條),但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保留部分親屬關系。
英文術語:Termination of parental rights.
強制性效力
命令内容包含撫養權、繼承權、姓氏變更等強制約束條款,如無特殊情形不得撤銷(參考《收養法》第26條)。
英文關鍵表述:Irrevocable decree 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法院籤發主體
需由被收養人常住地或收養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訴訟法》第183條)。
英文程式:Issued by Family Court or Probate Court.
實質審查條件
包括收養人撫養能力評估、被收養人同意(滿8周歲需本人同意)、收養動機審查等(民法典第1104-1106條)。
英文要件: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assessment.
跨境收養需附加《海牙收養公約》認證:
英文術語:Intercountry Adoption Certification.
(注:因未搜索到可引用網頁,來源僅标注法律名稱;實際撰寫時應替換為政府官網或法律數據庫有效鍊接)
關于“收養”的詳細解釋如下:
收養是指通過法定程式,将他人子女領養為自己的子女,從而建立拟制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一行為涉及收養人(養父母)、被收養人(養子女)和送養人(生父母或社會福利機構)三方主體。
法律行為性質
收養需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登記程式,屬于要式法律行為。例如,我國《民法典》規定收養必須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
身份關系變更
收養會消除被收養人與原生父母的法律關系,同時建立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雙方合意
需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協議,若被收養人年滿8周歲還需征得其同意。
古代文獻如《莊子·盜跖》和蘇轼《與朱鄂州書》中已有收養行為的記載,多用于描述收容孤兒或延續家族祭祀。
“收養命令”可能為表述誤差。法律中并無此術語,收養行為需基于自願協商而非強制命令。若涉及司法程式(如孤兒安置),通常由法院或民政部門依法裁決,而非直接下達命令。
通過收養,無血緣關系的個體形成法定親屬關系,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完善家庭功能。
如需進一步了解收養的具體條件或流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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