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traint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property
【經】 effects
扣押財物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強制措施,指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暫時扣留、控制當事人財産的行為。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tain/seize property”,強調通過法律手段限制財産流動。
核心要素解析:
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扣押屬于財産保全措施,需出具法院裁定書并制作財産清單。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4則稱為"prejudgment seizure",均體現其司法強制性特征。
執行主體
公安機關、法院、海關等國家機關在各自管轄範圍内擁有扣押權。如《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偵查機關可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存款等財産。
適用場景
包含民事訴訟財産保全、刑事偵查證據固定、行政處罰執行等。國際商法領域常見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2條規定的貨物扣押救濟措施。
程式要求
須符合《行政強制法》第22-24條規定的審批流程,包括出具扣押決定書、制作現場筆錄、提供財産保管憑證等程式要件。
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seizure of property"定義為:政府機構通過法定程式對財産實施的實際控制,該控制可能伴隨所有權轉移或僅為臨時限制。
扣押財物是指執法或司法機關依法暫時扣留與案件相關的財物,屬于法律強制措施的一種。其含義及要點如下:
基本性質
扣押財物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或司法強制措施,常見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或民事執行程式。執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或司法機關(法院)可依法實施。
法律依據
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九條,扣押財物被明确列為行政強制措施之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則規定了刑事案件中查詢、凍結財産的權限。
主要目的
常見場景
實施主體
僅限法律授權的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或特定行政執法部門(如市場監管部門)。
程式要求
與查封的區别
若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程式扣押財物,可能構成以下違法或犯罪:
合法扣押需滿足主體適格、程式正當、目的合法三要素,且扣押期間需保障財物安全。若對扣押行為有異議,可通過法律途徑申訴或索賠。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行政強制法》《刑事訴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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