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hdrawal of a juror
recall; withdraw; countermand; recede from; relinquish; revoke
【法】 countermand; ejuration; recession; repeal; rescind; retract; revocation
revoke; subduct; take back; waive; withdraw
a; an; each; one; per; same; single; whole; wholehearted
【醫】 mon-; mono-; uni-
express; fame; famous; first name; firstname; forename; reputation
【法】 praenomen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解析,“撤回一名陪審員”指在審判程式中,因法定事由或程式要求,由法院決定解除某位陪審員的參審資格。其核心含義及對應英文表述如下:
撤回(Withdraw/Remove)
指法院依職權或依申請終止陪審員的審判職責。區别于主動辭職(resign),強調程式的強制性與法定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二十五條,陪審員可因回避、健康等原因被解除職務。
陪審員(Juror)
特指經法定程式選任,參與案件事實審理的非職業法官。英文對應"juror"(普通陪審員)或"people's assessor"(中國的人民陪審員)。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第一條。
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47(c) 規定,法官可依正當理由(just cause)解除陪審員職務。
參考:英國《陪審團法1974》(Juries Act 1974)第16條關于陪審員不適格的規定。
中文表述 | 英文法律術語 | 適用法域 |
---|---|---|
撤回陪審員 | Dismissal of a juror | 普通法系 |
解除陪審員職務 | Discharge of juror | 美國聯邦法院 |
陪審員回避 | Recusal/excusal of juror | 通用 |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外鍊,建議通過官方司法機構網站檢索上述文件名稱獲取原文。)
“撤回一名陪審員”是法律程式中的特定術語,通常指在審判過程中因特定原因取消某位陪審員的參與資格。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撤回”指在審判中途撤銷陪審員的資格,使其不再參與案件審理。常見于陪審員存在利益沖突、偏見或無法履行職責等情況。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實踐,撤回陪審員需符合法定程式,例如:
實際應用場景
例如,若陪審員被發現私下接觸當事人,法院可依據《人民陪審員法》申請撤回。此類操作需經法官合議并記錄在案,确保程式合法。
與“缺崗”的區别
提到陪審員“缺崗”屬于未履職行為,而“撤回”是法院主動采取的措施,兩者性質不同。前者可能導緻罰款或更換,後者則涉及程式正當性問題。
補充說明:撤回陪審員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避免影響審判公正性。具體操作細節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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