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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遺囑英文解釋翻譯、口頭遺囑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non-cupative will

分詞翻譯:

口頭的英語翻譯:

【法】 viva voca

遺囑的英語翻譯: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專業解析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述方式表達遺産分配意願的法律行為,其英文對應術語為"oral will"或"nuncupative will"。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8條,口頭遺囑的有效性需滿足兩個核心要件:立遺囑時處于生命垂危、自然災害等緊急狀态,且必須有兩名以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見證人在場。

在英美法系中,英國《1837年遺囑法》(Wills Act 1837)第11條規定口頭遺囑僅適用于軍人、海員等特殊職業群體執行任務期間,且需滿足特定程式要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遺囑認證法典》(Probate Code)第6110條則将適用範圍限定于臨終醫療場景,并要求見證人須在48小時内完成書面記錄。

從法律效力層面分析,中國司法實踐中口頭遺囑具有臨時性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8條,若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訂立書面遺囑,原口頭遺囑自動失效。相較而言,美國德克薩斯州《遺産法典》規定口頭遺囑需經法院特别認證程式方可執行,體現出更強的形式要件要求。

跨法系比較顯示,大陸法系國家普遍對口頭遺囑持嚴格限制立場,如《德國民法典》第2250條僅認可緊急狀态下訂立且須經特别認證的口頭遺囑。普通法系則通過判例發展出"臨終陳述"(dying declaration)原則,在特定條件下承認其證據效力。這種制度差異反映不同法律傳統對遺囑形式要件的價值取向。

網絡擴展解釋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通過口述方式表達遺産分配意願的遺囑形式,其法律效力和認定條件在我國《民法典》中有明确規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口頭遺囑屬于緊急情況下的特殊遺囑形式,適用于遺囑人因突發疾病、意外災害、戰争等無法以書面或錄音錄像方式立遺囑的危急時刻。根據《民法典》第1138條,口頭遺囑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危急情況:如生命垂危、突發重病、自然災害等緊急狀态;
  2. 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有效要件

有效的口頭遺囑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危急情況的即時性:僅限無法通過其他方式立遺囑的緊急時刻;
  2. 見證人要求:
    • 至少兩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見證人;
    • 見證人不得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
  3. 遺囑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時需意識清醒,能真實表達意願;
  4. 危急情況解除後的失效性:若危急情況消除且遺囑人未死亡,需及時以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重新立遺囑,原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三、與日常承諾的區别

日常家庭會議、閑聊中的口頭承諾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口頭遺囑,因其缺乏“危急情況”和“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兩個核心要件。例如,父母在非緊急狀态下對子女的財産分配安排,需通過公證或書面遺囑形式确認才有效。


四、使用場景與注意事項


口頭遺囑是法律為保障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意願表達而設立的特殊形式,但其效力和適用條件極為嚴格。日常生活中的口頭承諾需通過正式遺囑程式确認,才能确保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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