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non-cupative will
【法】 viva voca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方式表达遗产分配意愿的法律行为,其英文对应术语为"oral will"或"nuncupative wil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立遗嘱时处于生命垂危、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且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1837年遗嘱法》(Wills Act 1837)第11条规定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军人、海员等特殊职业群体执行任务期间,且需满足特定程序要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遗嘱认证法典》(Probate Code)第6110条则将适用范围限定于临终医疗场景,并要求见证人须在48小时内完成书面记录。
从法律效力层面分析,中国司法实践中口头遗嘱具有临时性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8条,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订立书面遗嘱,原口头遗嘱自动失效。相较而言,美国德克萨斯州《遗产法典》规定口头遗嘱需经法院特别认证程序方可执行,体现出更强的形式要件要求。
跨法系比较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对口头遗嘱持严格限制立场,如《德国民法典》第2250条仅认可紧急状态下订立且须经特别认证的口头遗嘱。普通法系则通过判例发展出"临终陈述"(dying declaration)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承认其证据效力。这种制度差异反映不同法律传统对遗嘱形式要件的价值取向。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述方式表达遗产分配意愿的遗嘱形式,其法律效力和认定条件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口头遗嘱属于紧急情况下的特殊遗嘱形式,适用于遗嘱人因突发疾病、意外灾害、战争等无法以书面或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的危急时刻。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口头遗嘱需满足以下条件:
有效的口头遗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日常家庭会议、闲聊中的口头承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口头遗嘱,因其缺乏“危急情况”和“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两个核心要件。例如,父母在非紧急状态下对子女的财产分配安排,需通过公证或书面遗嘱形式确认才有效。
口头遗嘱是法律为保障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意愿表达而设立的特殊形式,但其效力和适用条件极为严格。日常生活中的口头承诺需通过正式遗嘱程序确认,才能确保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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