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fault of acceptance or of paym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不履行承兌或付款義務"指票據義務人未按約定執行票據責任的行為,主要涉及兩種法律場景:
一、票據法語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條,當彙票付款人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或到期拒絕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時,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承兌人(acceptor)包括銀行或商業機構,其義務源于《聯合國國際彙票公約》第43款規定的票據無因性原則(來源:中國法律出版社《票據法釋義》)。
二、國際貿易術語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6條明确,開證行在單證相符情況下若拒絕承兌即構成違約。英國《彙票法1882》第54條将此行為定義為"法定違約事件",違約方需承擔票據金額+利息+追索費用的三重賠償責任(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國際貿易支付法》)。
該術語的英文權威表述為"failure to honor acceptance or payment obligations",常見于SWIFT報文MT799格式的拒付通知中。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515條特别規定,拒付記錄(protest)須經公證機構認證方具法律效力(來源:Westlaw法律數據庫)。
“不履行承兌或付款義務”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分别對應不同的法律後果。以下是具體解釋:
承兌義務
承兌是付款人在遠期彙票上籤章承諾到期付款的行為。例如,A企業籤發一張3個月後到期的彙票給B企業,付款人(如銀行)若在彙票上籤字承兌,則需在到期日支付款項。若拒絕承兌(即“不承兌”),則視為拒付承諾。
付款義務
指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支付金錢的責任,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支付貨款、服務合同中支付服務費等。未按約定履行付款即構成違約。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票據法》,故意壓票或拖延支付,金融監管部門可對承兌人處以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刑事責任
若承兌人通過欺詐手段逃避支付,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如票據詐騙)。
信用影響
不承兌會導緻企業信用評級下降,影響未來融資和商業合作。
違約責任
法律訴訟
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勝訴後可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産(如查封、拍賣)。
信用受損
違約記錄可能影響個人或企業的征信,導緻貸款、投标等受限。
承兌義務
付款義務
如需更具體案例分析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上述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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