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ggregate corporation; corporation aggregate
社團法人(Association Corporation)是大陸法系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以社員為基礎、以共同目的為核心而設立的法人組織。其核心特征在于"人合性",即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通過制定章程明确權利義務,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下是具體解析:
社員集合體
社團法人以社員(成員)為成立基礎,社員通過共同意志制定章程,如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區别于以財産為基礎的財團法人(如基金會),社團法人強調成員間的協作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七條)。
英文對應術語:Association Corporation 或Membership Corporation,強調成員資格(membership)和共同目标(common purpose)。
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類
英美法系無直接對應概念,但"Nonprofit Corporation"(非營利公司)或"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非法人社團)功能類似。需注意:
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體現"社員自治"原則(《民法典》第九十一條)。
對比項 | 社團法人 | 財團法人 |
---|---|---|
成立基礎 | 社員(人) | 捐贈財産(物) |
意思形成 | 社員共同決議 | 捐助章程規定 |
典型代表 | 工會、商會、俱樂部 | 基金會、慈善信托 |
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至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制度)全國人大民法典原文
國務院令第250號(登記程式與監管要求)民政部法規庫
(注:鍊接均為官方發布頁面,确保法律文本有效性)
社團法人是指為實現特定目的,由一定數量的社員(成員)結合而設立的法人組織,其核心特征是以人的聚合為基礎,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以下從定義、特征、分類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定義
社團法人是“財團法人”的對稱,屬于人的組織體,其成立基礎是社員(成員)的集合,需通過法定程式登記或經主管部門許可才能取得法人資格。例如工會、行業協會等均屬于此類組織。
基本特征
營利與非營利分類
法律依據
設立條件
特殊要求
部分社團法人(如涉及公共事務的協會)需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再向民政部門登記。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如基金會)的主要區别在于: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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