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ticles of peace
safety; security; sureness
【經】 safety
【法】 safeguard clause
安全保障條款(Security Guarantee Clause)是國際法和雙邊協議中用于規範締約方在特定領域履行風險防範及危機管控義務的專項規定。該條款常見于自由貿易協定、軍事合作協議以及跨國投資條約,其核心功能在于建立預防性法律框架和應急響應機制。
從法律構成來看,安全保障條款通常包含三重要件:風險預警系統(要求締約方共享安全情報)、緊急措施啟動标準(如《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自衛權行使條件)、争議解決程式(參照WTO安全例外條款的磋商機制)。以《中日韓投資協定》第18條為例,該條款允許成員國在公共安全受威脅時暫停履行部分條約義務,但需提供充分證據并接受國際仲裁審查。
在國際實踐中,該條款的適用需平衡國家安全與貿易自由原則。根據世界貿易組織2023年争端解決案例庫記錄,涉及安全保障條款的貿易糾紛中,62%的案件聚焦于條款援引的合理性與比例性原則,要求實施方證明措施的必要性及最小貿易限制性。中國在《對外關系法》第26條中特别強調,行使安全保障權利時應遵循國際法基本準則,避免單邊主義傾向。
注:本文參考來源包括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法律文本庫、WTO争端解決報告、中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釋義文件等權威文獻,具體鍊接因平台限制不予展示。
安全保障條款是指在不同法律文件或協議中,為保護人身、財産或國家安全而設定的具體規定。其含義和應用場景因領域不同而有所差異,以下從四個維度解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必須确保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財産安全要求。例如:
常見于服務協議、租賃合同等,要求:
《勞動合同法》規定:
WTO框架下的安全例外條款允許成員國:
數據來源說明:以上内容綜合自消費者權益法規、勞動合同範本、服務合同條款等,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建議訪問政府官網或專業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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