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靠證據英文解釋翻譯、不可靠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limsy evidence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可靠證據的英語翻譯:
【法】 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不可靠證據”指因來源存疑、真實性無法核實或獲取方式不當,導緻其證明力薄弱或無法被法庭采納的信息或材料。其核心在于證據的可信度(Reliability)與可采性(Admissibility) 存在嚴重缺陷。
以下從法律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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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Characteristics)
- 漢義核心: “不可靠”強調證據本身或其形成過程存在導緻結論失真的高風險。“證據”指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 英譯對應: 通常譯為“Unreliable Evidence”。其核心特征包括:
- 來源不明或可疑 (Questionable Origin): 無法确認證據提供者的身份、動機或能力(如匿名線報未經核實)。
- 真實性存疑 (Doubtful Authenticity): 證據可能被篡改、僞造或存在重大錯誤(如文件真僞難辨、錄音剪輯失真)。
- 證明力薄弱 (Weak Probative Value): 證據與待證事實關聯性弱,或存在多種解釋可能性,無法有效支持特定主張。
- 獲取方式非法或不正當 (Illegally or Improperly Obtained): 通過侵犯憲法權利(如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或違反程式規則獲得的證據,即使内容真實,也可能因程式瑕疵被視為不可靠或不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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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與判定 (Legal Consequences & Determination)
- 排除規則 (Exclusionary Rule): 在對抗制訴訟體系(如英美法系)及受其影響的地區(包括中國刑事訴訟改革方向),通過嚴重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通常被強制排除,不被采納。其理論基礎之一即在于此類證據的不可靠性(如刑訊所得口供易失真)。
- 證明力評估 (Assessment of Probative Force): 即使證據具有可采性,法官或陪審團仍需評估其可靠性以決定賦予多大證明力。可靠性低的證據,其證明力相應降低。
- 補強證據要求 (Corroboration Requirement): 對于某些本身可靠性存疑的證據類型(如共犯供述、單一目擊證人證言),法律可能要求必須有其他獨立證據予以補強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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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類型 (Common Types)
- 傳聞證據 (Hearsay): 在法庭外作出的、用于證明所述内容真實的陳述。因其陳述者無法接受交叉詢問以檢驗可靠性,原則上不可采(除非符合例外)。
- 未經鑒真的文件或物證 (Unauthenticated Documents/Exhibits): 無法證明其來源、形成過程或未被篡改。
- 受污染或保管不善的物證 (Contaminated or Poorly Preserved Physical Evidence): 可能導緻檢測結果錯誤。
- 受不當影響或能力存疑的證人證言 (Testimony from Influenced or Unreliable Witnesses): 如受脅迫、利益驅動、認知能力缺陷或記憶模糊的證人。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 《元照英美法詞典》(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 Yuangzhao Anglo-American Law Dictionary): 對“Unreliable Evidence”及關聯概念(如Hearsay, Exclusionary Rule)有精準法律釋義。該詞典是研究英美法術語的權威工具書。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美國最廣泛使用的法律詞典,對“Evidence”、“Reliability”、“Admissibility”、“Hearsay”等詞條有深入闡釋,定義“不可靠證據”的法律框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明确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如第56條),強調通過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如刑訊逼供所得供述)應予以排除,體現了對特定不可靠證據的強制性排除。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審查判斷證據可靠性的标準。
網絡擴展解釋
“不可靠證據”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主要應用于刑事訴訟程式,其核心含義及特點如下:
一、定義與特征
不可靠證據指因真實性、可靠性存在明顯缺陷,可能導緻案件事實認定錯誤的證據。這類證據的排除依據在于其内在屬性缺陷,而非取證手段的違法性(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例如,證人證言存在自相矛盾、物證來源不明等情況均可能被歸為不可靠證據。
二、與非法證據的區别
- 排除依據不同
不可靠證據基于證據本身的真實性或關聯性問題被排除(如所述),而非法證據排除是因取證程式違法(如刑訊逼供)。
- 審查重點不同
前者需審查證據内容的可信度,後者則關注取證行為合法性。
三、法律規範與實踐意義
我國司法解釋明确将不可靠證據排除規則化,其作用在于:
- 防止因證據缺陷導緻冤假錯案
- 強化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審查标準
- 彌補單純依賴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局限性
四、典型示例
- 矛盾證言:同一證人多次陳述關鍵細節不一緻
- 來源存疑物證:物證提取過程無合法記錄或保管鍊斷裂
- 鑒定瑕疵:鑒定方法不科學或超出技術範圍
需注意,不可靠證據的認定需通過法定程式審查,并非僅憑單方面質疑即可排除。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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